发布人:山东三联集团 丨 时间:2020-09-24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不再是商品,这种认识始终被普遍接受,并成为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不言而喻的前提。当着我们在其他许多问题上也都陷入迷误时,这种认识并不显得特别有害;相反,它一直被当作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不容置疑的证明。经济建设方面的失误迫使我们重新检讨以往的理论,许多错误迅速得到了澄清。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性质问题的认识,尽管其错误特别明显,危害尤其突出,竟然一直没有得到认真触及。在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上,我们至今深受其困,特别是目前人事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方面正在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其必要性、合理性不能从理论上得到强有力支持,并造成许多认识上的混乱和分歧。
的确,马克思、恩格斯都曾说过,社会主义要消灭雇佣劳动制度,要把人的劳动力从它作为商品的地位解放出来。但是,正如已被普遍认识到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除去明确指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在政治上要有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外,还没有来得及(或者说不可能)详细说明在经济上实行这种变革的细节。他们作过一些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但这些设想的前提是生产资料方面的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生产的消除。马克思就曾说过:“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是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恩格斯也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 ;“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那时,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 ,而可以简单地以工作小时来计算。但是,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首先在英、美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国家爆发,而是在资本主义不很发达、甚至象我国这样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里获得了成功。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没有可能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还有大量的集体所有制,甚至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等经济成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发展。正因如此,社会主义虽然实行计划经济,却不能确保计划的准确有效,更无法包容社会生产的所有过程和方面。所以,个人劳动并不能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恰恰需要“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即以抽象劳动的形式,通过交换,然后才成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仍然需要那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所实行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既然作为前提的条件并不存在,我们如果一定要拘守马克思、恩格斯以此为前提作出的个别结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正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和发展,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具备了可能。劳动力成为商品还需要两个基本的条件,马克思对此作了论证:第一,“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的人身自由的所有者。” 简言之,劳动者必须“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或者说,他除了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以外,没有其他的谋生之道。为了说明第一个条件之必要,马克思举例说,奴隶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因为他们只是土地的附属品,只能替土地的所有者生产果实。单就劳动者是“自由人”而言社会主义理应比资本主义表现得更为彻底和充分。社会主义也没能改变劳动力的私人所有。这种私人所有,是由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主要由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负担所决定,具体表现在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力无偿平调(自觉参加义务劳动另当别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个人天赋是天然特权,也就等于默认了劳动力的私人所有。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自由人”的劳动者完全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支配的权力。至于第二个条件,马克思说:劳动力“只有通过出卖而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时候,才可能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在出卖之前,劳动力是和生产资料,和它的活动的物的条件相分离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劳动,以及近年来出现的联合体,可以算作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除此而外,劳动者事实上仍然是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不但临时工、合同工等在其受雇之前是与生产资料分离着,即使国营企业的职工,在其就业之前,又有谁能说,他已经具有使用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了呢?对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任何人都不能象农民对于自己的犁耙、镢头那样,有着理所当然地加以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将来会有,现在没有。这不仅表现在每个劳动者都有着被拒绝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可能,而且表现在进入这样的企业后还有被辞退的可能。所谓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都是间接的,是由国家或集体代表他们来实现的。同时,劳动也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按照“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者除去参加劳动即出卖劳动力外,就不能得到任何消费资料。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马克思所指明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依然存在着。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同样不能自生自长。它的生产和再生产,既要消耗掉物质生活资料,即物化劳动,又要消耗掉教育和训练等方面的活劳动,因而它同样是劳动产品,并具有价值。其使用价值则是不同的劳动力可从事不同的劳动,比如挖取煤炭或制作计算机软件。劳动者需要凭借各自的有着不同的使用价值的劳动力,换取必需的生活资料。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仍然是和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商品具有一种独特的属性:它的使用价值是新价值的源泉,它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马克思正是由此揭破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不过,马克思也还认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不能例外。如果劳动者不再提供剩余劳动,所有产品统统被分掉,社会的最重要的进步职能即积累也就被取消了。既然承认社会主义实行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那么,剩余劳动创造出的产品必然以商品形式存在着,从而必定具有价值。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即已足够。至于剩余劳动所创造出的产品的价值,是否可以称之为剩余价值,已经无关紧要。我们需要知道的仅仅是:劳动力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创造出超过本身价值的价值,这一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也没有什么不同。社会主义没能消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社会主义所实际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也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的设想有了很大出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已经包含着把劳动力当作商品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所借助的是货币工资的形式,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一张证书”。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媒介着商品交换。以工资形式出现的货币,其所媒介的两端,有一端是以商品形式存在着的各种消费品,这是没有疑问的了;那么,另一端是什么呢?按照最一般的说法,是一定量劳动。但是,这就与商品交换的最基本原则发生了冲突:其一,商品交换首先表现为使用价值的交换,而劳动是不具备使用价值的---一件物品要成为使用价值,必须在其被使用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二,商品交换要求等价交换,换取一定价值量的消费品,应当使用相等的价值量。而马克思指出:劳动没有价值,并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是什么呢?显然,只能是劳动力。所以,社会主义的工资同样是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从内容上看,按劳分配规律承认劳动者在分配上的差别,而这种差别除去由天赋的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别造成以外,主要为劳动力价值量上的差别所决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力提供的劳动数量多,质量高,因而得到的报酬相应地也多。这样做之所以合理和必要,是因为复杂劳动力需要耗费较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才能生产出来,其价值量大,交换价值也应当大。所以,社会主义的货币工资,仍然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有的同志认为,按劳分配规律是价值规律在分配领域的延长,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凡是否定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的经济学著作,所持理由主要有两条:一,因为劳动者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不可能有两个阶级:一个阶级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另一个阶级。二,劳动者成了社会的主人,因而不能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社会。这两条理由是一概经不住推敲的。关于第一条理由。说劳动者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这是明显不符合事实的,自不待说。即使属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劳动者也并没有直接占有,而是间接占有,如前所述。至于不存在两个阶级,更不能作为劳动力不是商品的证明。商品的买卖一向并不只是在阶级间进行,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同样不一定必须在阶级间进行。马克思所说的,作为雇佣工人阶级的劳动者,被迫被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资产阶级,以用于剩余价值的生产,所概括的只是劳动力买卖的最一般、最普遍的现象,而不是全部。并且,马克思在论证这一切时,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关于第二条理由。我们完全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不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社会,那么,社会又怎么可以把各种消费品当作商品出卖给它的主人呢?我们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劳动者同样是社会主人,按照这样的逻辑,他们同样没有理由把自己的劳动产品当作商品来出卖。比如,一个养鸡专业户出售其产品时,对于他来说,有意义的肯定不是他在生产这些产品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如用作饲料的粮食)能够得到补偿,而是这些产品有他个人的劳动物化在内。既然如此,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力,为什么就不可以通过直接的交换而实现其价值呢?所以,否定劳动力是商品,就应当否定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事实上,尽管我们一向否定劳动力是商品,它却始终表现出其作为商品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劳动力的买卖或明或暗、规模或大或小地到处进行着。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着的合同工、临时工制度,是十分典型的劳动力的买卖,此类制度现已被当作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放宽和城乡商品生产的发展,劳动力的买卖空前活跃起来。外资在我国创办企业,主要属意于购买我国的廉价的劳动力。我国也已开始重视直接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口。现在大家较为普遍地认识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农村剩余劳动力农忙季节外出打短工,为缺少劳动力的户帮工,受雇于集体或联合体的企业甚至个人企业,等等。即使在国营企业中,劳动力也仍然是事实上的商品,正如列宁所说,在国营企业中,全体工作者都受雇于国家。只不过“铁饭碗”制度和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工资制度,使劳动力的商品性质隐而不彰而已。
承认劳动力商品的存在,由之而来承认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存在,并不一定就是混淆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正如我们使用商品、价值、利润、利息等范畴或概念,但并没有把社会主义与以往的社会制度相混淆一样。例如:马克思曾经把“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形象化地比喻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形式”,但是,社会主义的劳动产品同样取商品形式,并不意味着与资本主义划了等号。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社会主义仍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如下几个方面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
第一,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始就是用如下两个特点来表示它的特征的”:一,“它是把它的产品当作商品来生产”;二,“剩余价值的生产作为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作为第一个特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类似;第二个特点,这是被马克思认为“可以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而恰恰在这一点上,两种生产方式有了根本区别,社会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不再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而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二,马克思说过,劳动力商品与资本是互为前提的。但是,马克思也还说:“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 社会主义革命改变了资本这种社会力量的社会性质,使其失掉阶级性质,即已划清了两种生产关系的界限。只就资本作为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而言,社会主义不妨仍旧使用这个概念。如单单为了表示区别而改称“资金”,似无必要。
第三,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产品的价值,是否可以称作剩余价值,关系并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它是由谁占有和派作什么用场。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按劳分配从而否定了不劳而获,以私人占有剩余价值为特征的剥削现象,仅仅作为旧社会的残余而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劳动者创造出的剩余价值,主要是由社会或集体占有,并用于维持一般社会需要和扩大再生产。这与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并用于加强剥削手段和维持其寄生性消费,有了本质的不同。
第四,两种制度下的劳动力价值规定有不同。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价值由两种要素所构成:一种是纯生理的要素,另一种是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由生理的要素来决定。”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应当看做是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的重大改变。因此,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不意味着要象资本家那样,尽量把劳动力价值保持在由生理要素所决定的最低界限。
第五,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计划经济。劳动力只有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过程才能进行。我国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中,这是实行计划经济的保证。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改变不了计划经济这一基本特征。
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性质,这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得以产生和存在的重要理论根源。否认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的价值落在了视野之外,工资的确定带上了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以致按劳分配不能真正贯彻。从事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劳动力,各自的生产费用有很大差别,而我们的工资并没有反映出这种差别。有些大企业的厂长、经理的工资仅相当于四、五级工水平,许多高级知识分子的收入抵不上一个装卸工。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价格就要以价值为基础;一般商品由于价值量不同而在价格上有不同,劳动力价格(即工资)同样要有不同,因而也就不存在平均主义的问题了。虽然我们不可以说,只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就一定能做到按劳分配,但可以反过来说,在现阶段,要想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是一个必要的前提。
随否认劳动力商品性质而来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导致我国科技人才奇缺的重要原因。首先,当前的矛盾并不是最突出地表现在科技人才的数量少,而是现有人才的作用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收入水平太低,包括许多高级知识分子在内,不得不从事大量琐碎的家务劳动,而无力通过支付费用的办法由他人或社会代办,后顾之忧太多,操持家务、购买物品等活动占用了大量时间。这实在是极大的浪费。报载,江苏省有个工厂,为上海的一位科技人员派去一名工人帮助料理家务,使这位科技人员每天节约出四个小时以为该厂提供技术服务,取得了很大效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如果全国的高级知识分子的收入,都提高到足以有力量支付家庭服务费用的水平,说“三个文盲等于一个教授”也不算是过分。生产复杂劳动要耗费更多的劳动。确定价格即(工资)时,由社会和集体所负担的费用可以扣除,但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所负担的部分应全部得到体现,个人主观上所作出的努力,及其家庭成员在辅导、督促等方面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应得到体现。这样,复杂劳动力的价格将会大大高于简单劳动力;因为科技人才供不应求,供求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还会导致复杂劳动力的价格高于价值。这种分配上的差别,必然促使复杂劳动力迅速地生产出来。相反,如果复杂劳动力的价格低于价值,根据商品生产的规律这种商品的生产必然萎缩。打架都可以看出,我国在复杂劳动力奇缺的同时,简单劳动力却严重过剩。前些年“读书无用”的论调大肆泛滥,完全归咎于林彪、“四人帮”的荒唐宣传是不够的,应当找出更深刻的原因。
“铁饭碗”制度和人才部门所有制的实行,与否认劳动力是商品也有十分直接的关系。这实际上如同我们对待其他一些产品那样,对劳动力这种商品实行了统购包销或计划调拨。因此,劳动力的价值能否实现,使用价值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便带上了偶然性。劳动者究竟进入哪种所有制的企业,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以及实际上能得到多少报酬,并不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如其说这是抬举劳动者,倒不如说这更加是“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 。一系列问题由此而产生:在招工、分配方面“走后门”、搞特权;科技人员用非所学或用非所长;有些部门人才积压而另有些部门却人才奇缺;无端受到压抑、排斥甚至打击报复而又往往无可奈何;如此等等。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同时就必然要承认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只对劳动力最重要的部分,如大部分高、中级科技人才,研究生,大部分高等院校毕业生等,实行计划调节,这样也可以使计划更为准确、有效。凡国家计划没有包容的部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劳动者有权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任何企业,同时有权利要求实现其价值;作为商品,它对于买者首先必须是一种使用价值,因此,任何企业将只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力。这样一来,企业中就不会出现“需要的人进不来,不需要的人出不去”以及用非所学等怪现象了。其他许多与此相关的弊病也较为容易消除。劳动力事实上具有商品性质,我们在实践上却采取无视这种性质的做法,便不得不或多或少地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我国的户口制度、人事制度等,都是程度不同地带了这种色彩的。否认劳动力是商品,这与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它将妨碍和限制简单商品生产(或小商品生产)向大规模商品生产的过渡和转变,使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只能分散地、小规模地经营,不利于新技术的采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在实际上是保护了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更落后的东西。当然,作为商品的劳动力是有可能为私人购买的,而它一旦为私人购买并用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必然创造出剩余价值。私人投资的动力主要来自对剩余价值的追求,这将导致剥削。许多同志否定劳动力是商品和反对雇工,正是基于对剥削的愤慨。但是,马克思主义教我们看问题不能从纯道德的眼光出发,道德的考虑不能高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如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终极目的不相容,按劳分配仍然表现为资产阶级权利,但我们目前还不得不实行一样,私人投资雇工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阶段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经济建设资金缺乏的同时,却有数量可观的资金沉积在私人手中。目前无论城乡都有大批地剩余劳动力。如果禁止劳动力私人间的买卖,就很难使这部分物质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结合起来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这无非是让一部分劳动力的价值无从实现,让本可发挥作用的一部分生产力白白浪费,这无论对于国家或个人都是损失。况且,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招雇工人已属合法,只对本国私人雇工不能容忍,这在道理上也讲不通。在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剥削并不会改变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而只能加速发展我国的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要为消灭一切剥削现象创造物质条件。
总之,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性质,并不仅仅是概念之争。理论应当为实践服务,不应当划地为牢,自我束缚手脚。而对于劳动力性质问题的认识至今仍在起着这样的作用。因循成见、固守教条的苦头我们已经吃过不少,所以,回过头来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实事求是地重新加以探讨,已是关系到当前的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