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发布人:山东三联集团 丨 时间:2020-08-11

(1981年3月14日)

曾经长期统治过人们头脑的观念无论多么荒谬,要想从它们的束缚下解脱出来,都要有一个极为艰难的过程。在经济理论方面,我们正是处在这样一种情形。五十年代从苏联照搬过来并在极“左”路线下极大发展了的一套经济理论体系,是以贬低和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其特征的。我们在事实上演绎出了这样的逻辑: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高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所以,价值规律与资本主义有着必然的联系。这是非常荒谬的逻辑。我国经济建设的屡屡受挫,社会上许多弊端的产生,都可以从我们践踏价值规律方面程度不同地找到原因。粉碎“四人帮”已经四年多了,但是,对于这个害得我们吃尽苦头的理论体系我们却仍然缺乏足够的批判的勇气,价值规律应有的权威仍然没有真正恢复。我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只能是小修小补,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有可能变作纸上谈兵,而我们消除社会弊端的许多努力也就只不过是扬汤止沸;即使我们能够在这些方面取得一些成果,也不会持久、巩固。

价值规律如同任何其他规律一样,也是一种客观必然性。它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只要商品经济依然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它都不可能被消灭,它都要发挥其支配性、决定性作用。

商品经济,这种价值规律在其中取得表现形式和借以发挥作用的东西,是历史地产生而又只能历史地消灭的,它一定要走完自己的路。“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列宁选集》第1卷,第161页)没有分工,不会有交换,也就不会有任何商品,商品经济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劳动产品只要仍然用于交换,它就永远有着商品的属性。如果要使劳动产品的分配不再取交换的方式,亦即不再借助于商品货币等形式,那就只有在实行了按需分配从而使人们的物质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具有进步意义,否则,就是意味着向自然经济甚至原始经济的倒退。实行按需分配,对我们今天说来,仍然是一个极其遥远的梦,它是以生产力发展到极高水平、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作为必要前提的。而按需分配的条件一旦具备,我们可以相信,社会分工也就要开始削弱甚至被消灭了;或者虽有分工,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与今天的分工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商品经济的消灭,一般说来,只能与社会分工的消灭同时实现。

追溯历史,先是游牧部落从原始人群中分离出来,继之手工业又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这两次社会大分工使得交换逐渐成为大量的、经常的经济活动,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开始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随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完成,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推动着商品经济走上了大踏步发展的道路。当着不但社会上各个部门间的分工愈来愈细,而且在每个生产部门内部也开始实行分工的时候,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商品经济产生了,价值规律也就获得了极为广阔的活动场所。迄今为止,商品经济总是随着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市场规模的大小与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绝对分不开。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杠杆,新的分工又总是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而实现,因此,商品经济的状况从而也就可以成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客观标志。当着生产力的发展所达到的水平终于使得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遂我的心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7~38页)的时候,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便告完成,商品经济被取消,人类社会进入大同。但是,十分可惜的是,目前在全世界、包括在最发达国家内,分工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有着日益加强的趋势,其规模也已发展到国际间的分工;任何较为发达的国家,都越来越对国际市场有了依赖性。我们甚至可以设想,共产主义的实现,将是通过国际市场的不断地一体化来开辟道路的。

如果承认迄今仍在不断加强着的分工是一种进步,那么,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也就必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当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之后,社会分工的的削弱将要第一次成为可能,商品经济也将随之而削弱。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高形式才是正确的。列宁说:“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列宁全集》第1卷,第83页)因此,任何建立起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国家,不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有了怎样的变化,不管社会生产的目的怎样地有了性质的不同,只要它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使分工的削弱成为进步,只要社会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要继续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发挥其支配性、决定性作用、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们一直是否认了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的。粉碎“四人帮”以后,价值规律虽然开始受到重视,但是,对于它的地位和作用却仍然估计不足。有种非常权威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间的分配,是由三大规律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共同调节的;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则是决定和支配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规律。这种观点正是表明了我们并没有从传统的错误观念中真正解脱出来。

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斯大林曾经这样表述过它的主要特点和要求:“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31页)。这种表述,指出的仅仅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我认为,这样的特点和要求,根本说明不了它可以成为一条规律,尤其是不能说明它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规律。

就发展生产的手段而言,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发展到高度文明的今天,一向都不是靠了加大劳动强度的途径实现的。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资本论》第1卷,第664页)两个世纪多以来,科学技术上的重大突破,引起了三次工业革命,它们所导致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生产力的巨大飞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目前在西方世界,在资本有机构成极大提高的同时,人们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都在无例外地逐渐减轻和缩短。因此,社会主义采用技术进步作为发展生产的手段,虽然有可能表现得更加自觉,都不能借以把它自己与其他的社会制度区别开来。

至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斯大林把它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与资本主义以攫取剩余价值的作为生产目的从性质上划清了界限。但是,任何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而任何交换活动的实现,也都是一部分社会需要的满足。因此,任何形式的商品生产,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比如一个资本家,如果他不注意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不能按照社会需要来安排生产,他很快就会破产。著名的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就曾说过:“有了社会的需要,事业才能存在,才能有发展。”社会的需要极不相同,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需要也会越来越复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在金钱的作用下,几乎任何需要都能得到满足:有人卖淫,有人贩毒,海淫海盗的文艺作品泛滥;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甚至有人出卖肾脏、眼球等器官。相反,社会主义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才第一次有了可能去限制或拒绝某些需要的满足。如果只从满足社会需要这一点来说,资本主义反而表现得更为彻底。可见,满足社会需要,这本来是任何商品生产的客观要求,只有社会的需要才能提出生产的任务。马克思说:“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资本论》第1卷,1975年版,第559页)。也就是说,是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着社会需要的性质和范围,并决定着它得到满足的程度,任何人的主观意志都无能为力。在工业发达国家,以小汽车代步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需要并已基本得到了满足,而在我国,连自行车也没有被普遍需要,并且连这种并不普遍的需要也还无法满足。因此,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至于社会主义在生产上的变化,这是由社会制度的改变而引起的社会需要的改变造成的。比如,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军备竞赛和侵略扩张的需要,因而也就不会有为满足这种需要而膨胀起来的军火工业。仅仅有了这种需要上的不同,就已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生产的方向

所以,我觉得把斯大林就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所做的表述当作经济规律,甚至是基本经济规律,不但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在理论上也是讲不通的。

那么,有计划发展是不是经济规律呢?最好让事实说话。过去我们一直习惯于认为,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可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比例和高速度。如果只就可能性而言,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回顾我国三十年来实行计划经济的现实,却未免令人丧气。我们确定的那些比例往往被实践证明是不合理的比例,特别是曾经有过几次严重的比例失调:常常是纳入计划的范围有多大,失调的规模便有多大。由于比例频频失调,不但没能实现高速度,生产反而有过几次的大幅度下降。过去,我们动辄同解放前相比较,并把生产上表现出来的提高当作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例证。殊不知,人类社会从茹毛饮血而走到了现代文明,一向并不是靠了社会主义的功力。我国历史上许多封建王朝建立起不久,便出现了“太平盛世”,出现了经济的大繁荣。如果一场革命不能给社会带来上点起码的进步,单单凭它造成的动乱也该十分诅咒。

据统计,1976年,我国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在全世界152个国家中占142位。恐怕建国之初也不过如此。况且我们的统计数字根本无法说明问题,往往把产值重复计算,还有些几乎不具备使用价值的积压、残次产品也统统计入了产值。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国民收入总额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工农业产值却在逐年增长。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工业总产值从1950年到1977年保持了13.5%的平均增长速度,也就是说,27年增长了30.55倍。这是有着正常判断能力的人谁也不会相信的。

从农业情况看。古时候有人说过,天下只要太平十年,粮食就会流出仓门。建国已经三十多年了,我国作为一个有着百分之八十农业人口的国家,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吃饭问题。从1952年到1978年,粮食生产比起百分之二的人口增长速度只高百分之零点四(1977年按人口平均计算的粮食甚至比1957年还要少5斤);并且,越来越多的粮食被用作了工业原料。如果不是计划生育已使人口增长速度大大放慢,每人平均拥有的粮食将是日趋减少,更何况这种微乎其微的增长是付出了极为昂贵的代价的。除去采取了毁林开荒、毁牧开荒、围湖造田等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不顾后果的做法以外,我国为农业提供动力已近两亿马力,兴修水利也已花掉了几百个亿,每年提供农用电力二百多亿度,化肥五千多万吨,等等。1979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的6500亿斤,这是个创纪录的数字,而当年用于农业的上述几方面的投资,按百分之五十用于了粮食生产计算,竟可买到两千亿斤粮食,而1977年的粮食产量比1957年仅仅多着1754亿斤。这种情形,恐怕在古今中外都是极为罕见的。与美国相比较,他们1969的农业人口,比1948~1952年的平均数减少了55.3%,同一时期的谷物种植面积也减少了27.4%,而谷物总产量却增长了3.25%。

工业生产的情形同样不妙。我们总爱夸耀建国初期的那种高速度,却同时回避了一个基本的常识:一个人从一岁长到两岁,一年时间年龄便增长了百分之百,而从五十岁长到六十岁,十年时间也只能增长百分之二十。假如在一个基本没有钢铁工业的国家里,哪怕只有一座钢铁厂建成投产,钢铁生产的增长速度就会高到甚至无法计算。只看百分比而不看基数,是在自欺欺人。当时的那种高速度,应当归结于蒋家王朝反动统治统治所造成的国民经济的过分凋敝,和多年战争对生产的破坏。那些在经济的发展上走在世界前面的国家是在开辟新路,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极大代价,落后国家不但有可能而且也应该迅速赶上去。世界历史上多有这样的事例。虽然有着当代现成的科技成果可供利用,有着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我国三十年来工业发展的实际速度,比起工业革命后很长一个时期内的英国,比起一次大战后的美国,比起二次大战后的日本、德国等,是低得可怜的低速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间分配比例的平衡,是在价值规律的顽强作用下自发地、偶然地实现的,象马克思说的那样,“是拿一个极端去抵销另一个极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0页)因此,这种调节作用的实现要付出昂贵代价,它常常借全面的经济危机来实现,造成对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但我们以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的各种计划取代了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却往往造成了比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还要严重的后果(我们不妨也把它称作“经济危机”)。前者的发生不管怎样总还有个周期,而后者却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前者的特征是生产过剩,物价猛跌,后者却是生产不足,物价飞涨;前者是以生产力发展到很高水平为前提,后者却可以发生在象我国这样的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国家;前者一旦结束,生产的发展很快就会表现出更高的速度,后者一旦发生便极难消除,甚至会接踵而至;等等。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民经济尽管一波三折,但相对于那巨大的基数来说仍然保持了很高的增长速度,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我们搞了几十年之后,与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反而拉得更大了。把这归咎于“左”倾路线的干扰和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固然是正确的,但也说明了我国国民经济太脆弱,极易受到意外因素的干扰,少数人的意志就可对它施加根本性的影响。手中的权力越大,可能造成的损失就越大。这与政治上的独裁、专断是一脉相承的。大跃进、“文化革命”造成的那种灾难性破坏且不说,局部性的破坏是在大量地到处发生着。耗资几十个亿的武汉一米七轧机工程,建成后才发现原料、电力都不足,无法达到额定生产能力,赚钱不成反而赔本;山西省“西水东调”工程,投进五百万个工,花掉几千万元,即便能够完成也是有害无益;陕西省有个电磁线厂1975年改建拖拉机厂,反复折腾了几次,到1978年年底已扔进了几千万元,却仍然形不成生产能力,只好靠国家贷款和变卖设备发工资;至于农田水利建设中“书记换,方针变,今年挖,明年填”之类的劳民伤财的蠢事,多到不可胜数。凡此种种,难道不都是按着一定的计划干出来的吗?我们制订的许多“缺口计划”和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以及那些凭着想当然而规定的不合理的比例,难道不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制订计划并不难,至于这些计划是否正确,是否能够产生积极作用,却往往大成问题。林彪、“四人帮”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我国的国民经济施行破坏性影响,并不偶然,并不奇怪,正是我们的计划经济为其提供了可能。

我们把生产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当作客观经济规律,固然于理不通和没有实际意义,却还总不至于产生消极作用,而我们把有计划发展也当作了客观规律,所造成的后果就往往是灾难性的了。这正是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人们有了通过计划对社会生产加以调节的可能。但是,我们的各种计划只有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时才有可能是正确的,计划经济只应表现为对价值规律的自觉应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只在于它有可能使商品经济在这种制度下得到更快的发展,只在于价值规律在这种制度下有可能从一种异己的力量变为为我的力量,从而使它的破坏用最大限度地被消除。如果我们为了强调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自欺欺人地采取否认事实的做法,那就只会继续肯定那些早就应该否定的东西,就会继续犯错误。

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价格的运动才能表现出来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生产的目的是攫取利润,因此,整个社会的生产是为价格的自发涨落所左右的,表现出盲目性。在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才第一次有可能通过调节生产的办法去影响价格。国家有可能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对价值规律的作用所引起的价格变化有更为灵敏的反映,据以制订各种计划,以保证对生产进行正确的调节,从而尽可能防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当着某种产品由原来的供不应求渐渐变得供求一致,价格下跌接近价值的时候,预示着这种产品即将过剩,我们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尽快转移;当着某个新的消费领域被开辟出来,供求矛盾较为尖锐的时候,我们又可以按照计划尽快地组织起相应的生产能力。计划经济与价值规律并非水火不相容。我们通过不断调节生产而力求物价稳定,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价格与价值是否一致,可以反映出我们的计划是否成功。如果认为只有强迫价格背离或一致,才能证明我们的计划发生了作用,那就错了。我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以及我们所实行的物价稳定的政策,实质却正是这样的。

我们虽然承认物价有随价值变化而适当调整的必要,稳定而不冻结,但是,全国商品不下几十万种,全民的和集体的企业有一百几十万个,物价部门根本无法适应所有商品价值变化的极为复杂的情形,根本无法正确地估计出每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规定物价并使之稳定,往往人为地造成背离;有时甚至是极为严重的背离;并且,这种背离一旦形成就很难消除。这就等于强迫商品交换按着不等价的原则进行。国家既然有规定价格的权利,也就有负责产品销售的义务,统购包销的政策正是由此而必然产生。

由于我们把生产目的和有计划发展之类的东西当作了客观经济规律,我们便对物价稳定的政策特别看重,并一直把它当作夸耀的本钱,认为这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长期以来,人们都已习惯于接受这种观点,几乎从来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相反,对于物价的任何波动,人们的反应都极为敏感。前年,由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而引起了部分商品价格的上涨,社会上曾经有过一阵躁动;去年,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物价总局等单位又联合发出制止涨价的通知,各地又闻风而动,做了不少文章。我认为,这种物价稳定政策以及由此而来的统购包销政策从来就没有起过积极作用。这也正是我们践踏价值规律的一个重要例证。在商品经济以往发展的历史上,价值规律的作用虽然是自发的,但却是积极的。我们过分地注重国民经济的计划经济性质,片面地强调物价稳定,结果我们连价值规律自发作用所能带来的好处也没有得到。蔑视规律受到了处罚。

首先,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这在任何商品生产中都是难免的事情。这不仅是由于要想事先准确地估计出市场上对千差万别的商品的需要量根本不可能,而且新的消费领域一旦被开辟,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社会的消费需要之间的矛盾必然要产生;同时,那些供求关系本来基本平衡着的消费领域,一旦生产能力因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也必然会造成产品的过剩。特别是在那些比较大的国家里,在那些物质生产蓬蓬勃勃地发展着的国家里,这种平衡是经常被打破的。但是,价值规律却能强制性地调节着各种商品的生产尽快地适应市场需求。商品价格的自发涨落,总是最敏锐地反映出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也往往最正确地反映出失调的程度,及时地向生产者发出调整的信号:某种商品一旦供不应求,价格马上高于价值,更多的收益吸引着一批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迅速流入这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从而使供求矛盾很快得到解决;如果相反,又会促使一部分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的迅速转移。凡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其生产的商品,不可能长期地供不应求或长期地过剩。尽管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的往返流动是一种浪费,但它们总是流向生产不足的方面;并且,往往是在这种流动过程中,新的生产领域被发现和开辟出来。总的看来,任何产品的过剩都是必然要发生的。因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地被采用,劳动生产率在不断地提高,供求关系的平衡不可能持久。这种平衡被打破得越频繁,说明生产力越活跃。只有价格的跌落,才能有效地把多余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排挤出去,再去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至于说到国民经济的比例,主要是指社会再生产中两大部类的比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表现为供与求的关系。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要求两大部类的产品在价值上必须能够互相补偿。第一部类虽然有着自我服务的任务,但它主要是受第二部类的制约。一旦它所提供的产品超过或落后于第二部类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价值规律马上就来干预,导致它的产品价格的跌落或上涨,使其生产尽快调整。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日本等)第一部类虽然畸形发展,但都是有着广大的国外市场的,可以从那里换回第二部类产品以使其第一部类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所以,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总在趋向平衡;而两大部类再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要求第一部类能够提供追加的生产资料,也就保证了生产资料的生产的优先增长。而我们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不但规定了产品的规格、数量,而且规定了物价稳定以及统购包销的政策,供求关系的变化不再影响价格,谁也不会通过价格的涨落得到好处或蒙受损失,谁也不用担心产品的销路,所以,谁也不再关心供求关系是否平衡,生产带上了更大的盲目性。特别是开辟新的生产领域既要冒风险,又无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生产者也就缺乏了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积极性。鉴于资本家只是为攫取利润而不断进行扩大生产的努力,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特征就是“为生产而生产”。我们实际所做的也正是性质不同而结果更坏的“为生产而生产”。资本家必须首先保证自己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是使用价值,必须保证产品能以正常的价格为消费者所接受,他们才有可能赚钱。而我们却不管造出来的是什么,不管造出了多少,只是一味地生产。结果,一面是过剩,另一面是不足;背时滞销的产品继续大批地制造出来,许多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得不到改变;有些积压产品生产能力仍在继续形成,短缺产品的生产能力要想扩大反而受到种种限制。例如:浙江全省钢窗料的年用量在一万吨左右,目前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而即将形成的生产能力却是年产十万吨;湖北从国外引进的生产日光灯的全套设备已经投产,年产量可以满足全国需求,而江苏从同一国家引的相同的设备却正在安装,将要形成的生产能力完全是多余的;全国钢材的积压已达两千万吨,占用了一百四十多亿的流动资金,而1978年上海打算挖潜增产24万辆市场急需的自行车,因为所需钢铁落实不了,计划只好落空;就连火柴这样的生活必需品也常常供应不足,有的地方积压的乒乓球竟可卖60年;如此等等。的确,我国基本不存在社会劳动往返流动的现象,但却使得本来就极其不足的生产资料的很大一部分用作了徒劳无益的生产。产品积压,造成资金循环渠道的阻塞,使再生产能力受到破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被长期掩盖起来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物价虽然稳定,市场却很不繁荣,使用票证或限量供应的商品种类多得惊人。我们的物价稳定政策使商品的流通渠道无法畅通,还往往造成局部地区的产品过剩或通货膨胀。上钢三厂不锈钢产值利润率高达百分之五十,因为无权降价而使产品积压,有些单位却在大量进口不锈钢;由于不准价格波动,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也就难于从它们的集中产地流向重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前者产品过剩和后者通货膨胀的情形也就难于缓和。特别是我们根本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这是造成两大部类比例失调的根本原因。由于没有了市场的调节,两大部类的有机联系被割断,第一部类才有可能完全脱离第二部类而盲目发展,只在一个封闭的圆圈内运动。我国基本建设中一哄而上谁也不肯下,或是一哄而下摊子一扔没人收;有些企业产品积压,另一些企业即使有钱也无从得到这些产品;分配给有些企业的设备因为派不上用场而堆进仓库当废铁,另有些企业虽然急需这些设备也只能徒唤奈何;等等。这都是因为生产资料不被当作商品,给谁不给谁全在一个“计划”。在这种情形下,要想不失调是根本不可能的。除去前边的提到的钢材积压二千万吨,将近占全国年钢材生产总量的百分之六十以外,机电产品的库存产值已达五百多亿元,而去年全国城乡储蓄总额也才不过三百个亿。这类情形如果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足以使得不知多少个资本家破产以至自杀,而在我们这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却就表现为可以由国家赔大钱,大家小车照坐,工资照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倒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能使社会的消费需要得到尽可能满足;我们废除市场调节并实行物价稳定、统购包销的政策,导致了不顾社会消费需求的盲目生产,这与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恰恰是南辕而北辙的。

其次,价值规律要求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来出售产品,或者说,它的本质就是要求以最小的劳动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果。生产者只有降低他的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或者是他才有可能低于社会价值售出产品,有力地打击竞争对手,并通过加快资本周转得到好处。残酷的竞争迫使着商品生产者普遍在降低产品个别劳动时间方面不断做出努力。他们不但要尽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要使产品消耗的物化劳动尽可能减少。通过加大劳动强度来提高生产率毕竟是有限度的,唯一具有无穷潜力的是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发财的欲望和破产的威胁驱使着商品生产者在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方面展开了真正疯狂的社会性的大竞赛。这种竞赛无疑地成了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杠杆,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了减少产品对物化劳动的消耗,生产者不但都在努力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而且尽量地寻求着更为低廉的代用品。例如,近些年来世界性的能源危机造成了石油等能源的价格提高,于是,各发达国家便相继把探索和开发新能源当作了重要课题。可以断言,一次能源革命不久就会到来。两个世纪多以来迭次发生的三次工业革命,都可以归结为这种竞争的直接结果。商品生产者不但关心减轻设备的有形磨损,更注意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快设备价值向产品转移的速度,尽快实现设备更新,以求最大限度地减轻设备的无形磨损。目前发达国家的设备折旧年限普遍地大为缩短了。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商品生产者往往更关心社会潜在的消费需要,于是,新的生产领域不断地被开拓出来。不难看出,在短短几百年的时间内,资本主义所以能够创造出比着过去一切时代创造出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大着多少倍的生产力,正是得力于这种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而展开的竞争。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愈高,消耗在一定量产品上的劳动就愈少,因而产品的价值也愈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6页)在西方世界,工人工资在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虽然日趋下降,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却在日益提高。原因正在于高度发展了的生产力已使得整个社会的商品价值量普遍大为减少,付出的一定量的劳动所能换回的产品越来越多。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垄断组织凭借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控制,规定垄断价格,以保证获取超额利润,使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受到了限制。列宁指出,资本主义垄断“同任何垄断一样,必然要引起停滞和腐朽的趋向。”(《列宁选集》第2卷,第818页)正是看到这种情形的严重后果,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制订反垄断措施。而我们的物价稳定政策却恰恰是一种价格垄断,不可避免地要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严重的阻碍作用。国家对大多数产品都规定了统一的价格,其中有许多是与价值严重背离的,人为地造成了企业利润率的不同。因此,企业经营的好坏无法从利润率上表现出来,利润上缴制和亏损补贴制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都不用担心其他企业运用价格的武器来挤垮自己,而自己也没有可能同时也没有必要以此来挤垮其他企业,因此,也就必然失掉了降低产品个别劳动时间的内在动力。我国多数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极低,设备和工艺有许多还停留非常原始的状态。据说,上海造纸行业共有61台纸机,50年代以前的有55台,占90%还要多,其中40年代以前的有44台,将近占70%;解放牌汽车至今停留在40年代汽车工业水平上,年复一年老样子。我们对物化劳动的浪费那就更为惊人。生产不计成本,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极高。报载,长春拖拉机厂运出的垃圾中,每天都混有钢材、铜材上百斤,甚至有上百公斤的成品铸件;有个生产吊车的工厂,竟然是以刚出厂的完好的汽车当作材料的,每生产一部吊车就要拆掉一辆汽车。至于设备配用动力方面“大马拉小车”的现象更是极为平常。设备利用率普遍太低,无形磨损造成的损失太大,许多设备在发达国家已经只能当废铁卖。由于投产周期大大延长,许多设备未及使用其价值便已丧失了很大一部分;甚至有许多价值数十上百万元的设备根本置而不用。例如:山东胜利石油化工总厂有个项目八年才建成投产,积压的仪器仪表价值一百多万元;天津市从日本买来的价值近四十万元的化肥自动包装机,扔在露天六、七年,谁都不管;四川有个仓库积存的包括许多贵重仪表在内的价值几十万元的物资,二十年无人过问,现在已经残破锈蚀得连一万元都不值。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谁敢这样做很快就会连老本赔光,而在我们这里却可以轻轻松松地把这些损失计入产品成本就算完事。据统计,我国工业企业产品的成本占到工业总产值的65—70%。只要把成本降低10%,每年就可节约300亿元。这是完全可能做到的。(人数占全国工业职工总数三分之一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每年为国家提供的财政积累也才不过几十亿元!)这笔钱如果用于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全国每个家庭每年都可分到一辆自行车;如果用于武装农业,全国1/9的农村就可达到美国现在的水平,并且可节省出三千多万劳动力。可见,资本主义世界那种一掷千金式的奢侈,比起我们的这种浪费简直就算不了一回事。我们的不讲经济效果,还突出地表现在粗制滥造。象“大跃进”时那样砸了饭锅炼铁渣固然是极端的例子,其实,只管生产不顾质量并不是个别的、暂时的现象。山东胜利石油化工总厂有个基建项目,因为买进的产品质量低劣不能使用而报废了二百多万元;1978年年底,全国大量积压的农机产品中,残次报废产品竟然高达1/4。马克思说:“不论财富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资本论》第1卷,第48页)“如果物没有用,那未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54页)再考虑到原材料、动力等方面的消耗,从事这样的生产,经济效果就往往是负数了。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大,许多人把这归咎于积累率太高。这是毫无道理的(这个问题我将另外撰文论及)。我认为,极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价值规律为企业提供内在动力,生产不讲经济效果,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太大、太大。

第三,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必然导致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这是一种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历史作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通过这种分化来实现的。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激烈竞争中,那些不能及时改进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那些缺乏资本添置新的技术装备的商品生产者,被挤垮了,淘汰了,甚至被抛进无产者队伍。这固然造成了社会上贫富的两极分化和对立,但却使得生产日益集中和规模日益扩大。这在实际上等于为社会主义革命创造出越来越充分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然要导致社会主义革命,这是主要的根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完全应该、并且也完全可能使这种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价格是竞争的武器。只要我们把所有企业统统推进全国统一的市场,让它们用价格的武器互见高低,那些作为国民经济骨干的大型企业,无论在技术力量、资金来源、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它们一般就会占上风。这不但会使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而且也会挤垮、淘汰、吞掉那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规模狭小的企业,以及有些公有化程度低、缺乏资金来源的企业。这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的,并且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也会越来越趋向单一化,——这恰恰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如果这样,我们最终完成一切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将是瓜熟蒂落,而根本不需要乞灵于那种对生产力起严重破坏作用的“穷过渡”了。但是,我们的计划经济以及物价稳定和统购包销的政策却从根本上把这种竞争给取消了,大家一律吃起了社会主义的“大锅饭”。盈利企业无权使再生产规模扩大,亏损企业也能享受到“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补贴,结果,那些本该垮台的企业也得以生存下来。近几年来,竟然出现了“小厂挤大厂”的天大怪事。小厂与大厂争原料、争能源、争市场,致使一些大厂开工不足。如果允许运用价格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些大厂是绝对不会处于这般狼狈境地的。我们的政策正是保护落后、抑制先进的政策。许多年来,不顾产品是否有销路,不顾物质和技术条件,到处都在搞重复建设,搞“大而全”、“小而全”,重要的原因在于任何企业一旦建成就不会倒闭。这不仅是违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的,而且带上了明显的封建的烙印。在这样的经济格局、经济条件下,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反革命武装叛乱,就比较容易形成割据局面。

第四,在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下,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是趋向于缩小的。城乡劳动力价格和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差别,导致了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和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迫使农业迅速用大机器武装起来。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目前西方国家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粮食,西德是2.56万斤,法国3.2万斤,美国14万斤,加拿大竟高达18.8万斤,商品率几乎百分之百(而我国只有0.22万斤)。在商品率极大提高的情况下,城乡市场连成一片,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得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在经济收入上的差别逐渐消除。电视、广播的普及和交通事业的发展,又使城乡之间在文化生活上的差别也变得微乎其微。目前,在多数发达国家,本来意义上的农民已基本不存在,在日本等国家竟然出现了人口从大城市流向农村的现象。我们取消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非但没能缩小,反而有所扩大。这与社会主义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国家对于收购的农副产品的80%统一规定了低而稳定的价格,又以很高的价格向农民出售工业品。有人做过计算,1975年工业品价格大体高于价值15—20%,而农产品价格却低于价值25—30%。另有人做过调查统计,1976年全国1296个生产队6种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成本加农业税每百斤是11.6元,而征购价格只有10.74元;1977年302个生产队皮棉每百斤的成本加农业税为109元,征购价格是106.9元。前者亏损7.4%,后者亏损2%。有些农副产品,农民甚至要到市场上高价买来,再以低价交售。与国际市场相比,我国供应农村的工业品极为昂贵。在日本,一斤稻谷可换8.5斤硫氨,在我国只换0.7斤;前者11,000斤稻谷就可换一部20马力拖拉机,后者却至少要60,000斤。况且我国的支农产品质量极为低劣,1978年抗旱时,有个省的农用柴油机完好率只有25%。还有些滞销产品则要通过搭配等方式强行推销给农民。现在有人把调整轻、重工业比例的理由说成是轻工业提供的财政积累多,将近是重工业的10倍。这种说法是极不科学的。所以造成这种现实,是由于对农民的剥削。轻工业原料的70%来自农业,而轻工产品约有三分之一又销往农村。可见,城市对农村的剥削已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不难理解,没有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这样的交易根本做不成。我国的“剪刀差”是人为地强行造成的。正如斯大林说的那样,这等于要农民缴纳“超额贡税”。解放初期,为了迅速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而要农民做些牺牲是必要的。三十多年过去了,再继续这样做却就于理不通。由于不等价交换,往往产量越高,农民越穷,因而缺乏生产积极性。据有人对全国2,162个生产队所做的调查表明1965年六种农作物平均亩产232斤,到1976年增长了36%,达到316斤,每亩成本却增长了54%,由26.2元增至40.5元;劳动日价值则由0.7元降到0.56元。我国至今仍有将近30%的生产队每年的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约有一亿农民每年口粮不足三百斤;也就是说,连基本的温饱都保证不了。有的生产队劳动日只有二、三角钱甚至几分钱,要购出国家的返销粮,不少农户必须先卖掉一部分口粮。我国农民跟上我们党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竟然还处在这般境地,实在令他们寒心。据说,有个县农民入社时折价财物1,200万元,干了24年,全县实有集体财产仅剩500万元,连入社时的一半都不到了。本来说的是让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却变成了大家一齐穷。现在我国工农之间有了从未有过的巨大差别。全国职工平均月工资54元,再加奖金、副食补贴以及其他许多福利待遇,每年平均收入800元大抵不成问题;而农民的劳动日值按六角计算,每年收入不过200元(通过超额劳动所得家庭副业等收入不计)。这种差别本已够大,况且农民还要自已负担医疗等费用。诸如民办教师制、合作医疗制、合同工制、义务兵役制等等,这都是额外加在农民头上的负担,使他们穷上加穷。工农差别之巨,仅从婚姻问题上也可得到证明:一个农村姑娘嫁在农村,索要的嫁奁费常常上千甚至数千元,而嫁给一个哪怕工资极低的城市职工,也可分文不取。难怪农业劳动力有着极大的不稳定的潜在可能,几乎所有农民,只要有一线之路就要设法离开农村。前些年,林彪、“四人帮”横行时,还要大割农民的所谓“资本主义尾巴”。殊不知,真要割得彻底了,有些农民怕是连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也不可能了。单一搞农业毫无出路,许多农民都是靠家庭副业收入来换回起码的工业品的;凡是较为富裕些的生产队,大多是因为有“歪门邪道”来弥补农作物种植方面的亏损的,诸如搞副业加工、承包工程等。农民缺乏搞农业的积极性做为一个重要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农业商品率极低,仅有20%左右,未能摆脱自给自足的落后状态。虽然号称世界农业大国,1972年按人口平均的口粮只有600斤,低于世界的678斤,更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1,224斤;棉花产量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4,500万担左右,每年都要进口大量棉花。现在我们提出要大力发展轻工业,但是,轻工产品的主要市场在农村。农民手中没有多少钱,市场也容易饱和,到头来,轻工业发展一定会被迫放慢步伐。这种靠与农民的不等价交换来发展工业的做法,是不可能长期有效的。

顺便说及前面提到过的“小厂挤大厂”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近几年来,在发挥经济优势的口号下,各地纷纷建起了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小工厂(如小卷烟厂、小酒厂、小皮革厂、小肥皂厂、小纺织厂等)。有的地方为了“大钱自已赚”,宁可把好原料用来生产劣质品也不愿卖给国家,以致有些大厂因原料不足而被迫停产或减产。于是有人惊呼“发展轻工业不能盲目建设以小挤大”。最近各地采取行政措施关闭了不少小厂。但是,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为什么设备、技术落后的小厂竟能危及现代化的大厂?难道不是因为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过分地不合理吗?不管效率多么低,工艺多么落后,只要能将农副产品变成工业产品,就能赚大钱,难怪小厂要盲目发展。报载:有个大队为了能把厂子搞下去,不惜向有关方面送礼而每年花掉几千块钱。如果能以合理价格议购原料,小厂就绝对没有力量同大厂搞竞争了,充其量作为大厂的辅助厂而搞些粗加工。况且这样做还有刺激原料生产的好处。例如,只要提高收购价格,我们就绝对用不着再去动用宝贵的外汇每年大量进口棉花了。

比起发达国家,我国目前更加谈不到消灭社会分工,因此,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仍是商品经济是铁定的事实。如果我们制造出这样或那样的“规律”就可以使价值规律被消灭,也就证明了它从来不是客观经济规律。商品价格是遵循着价值规律形成的。虽然这个规律要求价格必须等于价值,但是,它的作用却是在供求变化所引起的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中表现出来的。我们企图通过计划价格的方式强迫价格与价值一致或背离,硬性地规定出各种各样的价格并强迫它稳定。事实证明了,价值规律并没有因为我们的否定而消灭,它的顽强作用使它到处冲破了人为的壁障,物价稳定仅仅成了一种表面的现象。

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说明。

毋庸讳言,我国大概是世界上使用票证最多的国家。凡是短缺商品,往往通过发放票证的办法来限制需求,从而保证物价稳定。除去许多长期性的以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票证。这几乎可以成为我国计划经济的一种特征了。但是,尽管有明令禁止,并且有严厉的惩罚办法,却是几乎任何票证都可以买卖或变相买卖。例如:布票两角钱一尺,粮票一角五分一斤,油票一元一斤,自行车票八十至一百元一张,等等。可见,票证也代表着一定的价值,使它在事实上成为辅助货币。假如某种凭票证供应的商品的名义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那么,它的实际价格却应该是名义价格再加票证价格。这样,价格便背离了价值,即价格高于价值。价值规律在起作用。(我们暂且不说按人口发放这种代表着一定价值的票证,实际上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有些短缺商品虽然不需要票证,但那些特别需要这些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往往要付出一定代价“走后门”。例如:前些年买一支自行车链条,除了按名义价格付出人民币,一般还要送上比这链条价值高得多的礼物。因此,又等于抬高了实际价格,价值规律仍然起作用。近些年来,名贵烟酒销售量激增,据说,多数是被买去用于了“走后门”。

再看相反的情形。过剩产品没能进入消费领域,价值不能实现,价格便是空的。如果最终仍以原来价格极其缓慢地售出了,但因为长期存放而使流通费用增加从而使价值量加大,价格等于变相降低;如果因为长期存放而使使用价值部分丧失从而被迫削价出售,这更是实际的降低;有些商品甚至干脆报废,比如水果、蔬菜、肉类等鲜活易腐商品,它们的价格便降低为零了。价值规律同样起作用。

可见,尽管我们制定了稳定物价的政策,价格都仍在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仅没能对生产起到调节,相反,目前我国社会上的特权、“走后门”等许多弊端都由此而产生,或是由此而进一步获得了孳生的条件。这也应该算是价值规律为维护它作为客观经济规律的尊严而给予我们的惩罚。

在价格自由波动的情况下,供求矛盾只由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表现出来,在市场上却总能表现为供求相当。价格面前人人平等。货币不管在谁手里都具有同样的效用。凡是那些能够付得出较多货币的消费者,一般都能得到所需要的商品,并不问他是什么人。在这里仅仅是货币发生作用,特权至少在表面上等于零。物价稳定政策下的情形则完全不同了,供求矛盾直接在市场上尖锐地表现出来。一个人对于某种短缺商品的消费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并不取决于他能否按规定价格付得出货币,而主要看他能否掌握或影响这种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因为各种票证是作为无价证券来发放的,所以,它的使用就有了极大灵活性,对有些人来说甚至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一个消费者能够按名义价格买到哪些商品以及买到多少往往取决于他手中的权力所及的范围。凡是短缺商品,一般都是使用价值较高而价格较低,或者为生活所必需。因此,有些人从这种物价稳定政策中得到了更多的好处,而普通消费者却只好忍受物质匮乏之苦或遭受变相掠夺。马克思说:“权力,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小至烟、酒、糖、茶,大至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还有粮食、蔬菜、煤炭等生产必需品,消费者身份不同,他们手中的货币对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购买力也就不同。例如:一个商业干部,比起收入与之相同的教师,绝对有把握生活得更好些。这就表明,货币做为价值尺度,已经成为一种可以象橡皮筋一样伸缩的尺度了。甚至荒唐到这等地步:仅仅从人们对某些价格相近而牌号不同的商品的消费上,就可以大体揣测出某个人的身份,类似“干部烟”之类的说法到处可以听到。“一等人,送上门;二等人,走后门;三等人,人托人;四等人,没有门。”这流传极广的民谣,再清楚不过地反映了在短缺商品的消费上的森严等级。如果肯运用,权力还能带来更大的好处:可以无偿地、并且是合法地取得某些短缺商品的使用价值。随便举个例子:一辆质量较高的自行车,骑用几年之后,仍然不难按原来价格卖掉。甚至有这样的情形:每辆157元的青岛产“金鹿牌”自行车,骑用三年之后还可卖到180元。作为普通消费者,为要得到某种短缺商品,常常是要么自由市场出高价,要么请客送礼“走后门”,或者走告无门。前几年,有不少农民因为无法买到煤炭,甚至在寒冬腊月一天也只能吃一顿热饭,另有些人则可以按低廉的价格买到足够的煤炭而生大火炉。作为普通消费者,物价稳定的好处没有得到,相反,有些残次滞销产品,却常常采用搭配出售等方式强加给他们。近些年来盛行的“搭配”风,已经到了无奇不有的地步:买一辆不到160元的自行车,要搭配给价值共90元的15把自行车锁,或价值二、三百元的一大箱电工胶布;买化肥搭配给锤子;买胡萝卜搭配给小白菜;买水缸搭配给碟子;等等,简直不胜枚举。此风之盛,甚至影响到文化生活。例如:买畅销刊物搭配过期刊物,看香港故事片《三笑》搭配国产片《大河奔流》,等等。毫无疑问,能有这样遭遇的都是普通消费者。我们知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强迫人们买进并不需要的商品,这样的交易,无异于掠夺。

再说请医看病。我国是以医疗费用低而见称于世的。在国家圈定的那些享受公费医疗的人们中,且不说有不少一人公费全家吃药的例子,凡有些地位或门路的患者,哪怕一张治疗伤风感冒的药方也可出自高手,也可服用贵重药品,而许多普通患者尽管病势沉重也很难就诊于名医,也只能服用价格低、疗效差的药物。这不仅表现为对复杂劳动的浪费,而且表明这种貌似平均分配的福利也仍是极不平均。至于那些不能享受此种福利的人们,情形也并不见好。比如农民,在我省是被规定为不得擅自到山医附院之类的高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即便有人情愿付出较多货币,也难以获得更好的医疗条件,难以获得某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品。因此,医疗费用尽管低,于一般人说来却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如果不同的医生收取不同的费用,药价也允许自由波动,大家反而都可平等。

从我国目前的城镇住宅问题上,事情看得更分明。我国住宅建设落后是事实,但是,所以出现这种极为紧张的局面,无可否认地也有直接人为的因素。我们是以低房租政策而夸耀于世的。有人计算过,在一般情况下,我国房租收入连进行维修的费用都不敷。但是,房租无论怎样低,对于那些无计弄到住宅的人来说也只是无法充饥的画饼。低房租政策下常常出现两种情形:那些能够掌管或影响房屋分配的人有可能因此大得实惠,不管占用多少房子,也无付不起房租之虞,因此,令其闲置也在所不虑;另一方面,老少三代十几口人挤在一间房子里也不是十分个别的现象,就连有些专家、教授也常常要忍受与家人争夺房内空间之苦。报载:地震后的唐山,有个厂的副书记一家三口人竟然占用了八间房子。在这种政策下,才有了“书记院”、“厂长楼”、“公子楼”之类的名堂。目前我国城市缺房户占三分之一以上,失修和危险住房也分别超过了50%和10%。因此,不管在哪个地方,每当一批新住宅建成,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激烈的明争暗斗。为了分到房子,许多人都充分利用自己的或亲朋的权力和影响,或者是请客送礼“走后门”,货币反而退居于微不足道的地位。这种情形,近几年来报纸上时有揭露,问题的确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假如房租不是“稳定”的,而是令其随消费者间的竞争而增长,总会到达一个供求相当的地步。有些人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会让出一批房屋,住宅紧张的问题马上就会有所缓和。房租收入增加了,反过来又会刺激住宅建设的加快;或者把多收取的房租以补贴的形式加入工资,使消费者的负担不致增加。这样做,甚至对计划生育都大有好处。

从这次提高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看,问题也是同样清楚的。提价的动机是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使农民得到好处。但是,大幅度提价并使之稳定,却又为搞特权和“走后门”提供了新的方便。例如:这次提价刺激了许多地区生猪生产的盲目发展,以至大大超出了消费需要而使农民有猪卖不出。尽管有个阶段许多地区采取了高价收低价卖的办法刺激消费,国家赔进许多钱,仍然解决不了问题。于是,在出售生猪方面又展开了一场运用权力和“走后门”的竞赛。有些人可以很从容地把提价的好处全部拿到手,另有些人却不得不请客送礼,而把一部分好处让渡出去,甚至有些人被迫自己宰杀后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有这样几个例子:有的收购单位趁机从外地购进一些日历、画片等商品,以很高的价格向售猪的社员强行派购;有个七十多岁的孤老太太辛苦一年喂养大的猪无法卖掉,跑到收购站双膝跪下流着泪乞求一张“生猪收购通知单”,另外却有人通过不正当门路拿到许多“收购单”,每张要价十元;有个社员跑出一、二百里地托人找好了门路,因为天气太热,四百多斤重的猪运到后未及交售便死掉,这位社员忍不住号啕大哭......象这样因为收购价格提高反使社员吃亏,并不是个别现象。在粮食、油菜籽等农产品的收购中,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如果我们的收购价格有一定的浮动余地,既不会造成这种紧张局面,又可以使农民普遍受惠。

差不多一向就存在着的投机倒把活动,也与我们的物价稳定政策有很大关系。大量使用票证,才有了倒卖票证的活动。北京市有个商业局副局长的儿子以每张一百元的价格出卖自行车票,上海市有些贩子用现金或花生米向居民换取卷烟票,等等。几乎所有短缺商品都有两种价格,为投机倒把提供了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可能。国家牌价每辆157元的青岛产“金鹿牌”自行车,自由市场价格曾高达二百四、五十元;倒卖高效化肥,每斤可赚取两角;倒卖生活用煤,可以多赚一、两倍;倒卖一辆五十马力轮胎拖拉机,竟可赚到数千元。近几年,随着自由市场的开放,投机倒把活动愈加猖獗起来。有些人利用行贿等非正当手段从肉食门市部把某些短缺肉食品全部买下,然后就地设摊出售,每斤猪肝稳赚两角,营业员们却因为无事可做而非常悠闲地聊天嗑牙;有些小商贩公然在影剧院门口倒卖影剧票,每张票竟要搭配七个咸鸭蛋或十碗热茶;等等。假如允许价格浮动,这些钱是绝对不会进入个人腰包的,并且物价也不会高出这么多。

有人说,提高物价会加重消费者负担,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加重了负担的只是那些享有特权的特殊顾客,对于那些无法以低廉价格买到短缺商品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的需求反而会因为提价而更容易得到满足。有个例子可以从反面来说明物价稳定政策的弊病:今年春节前,笔者家乡海鲜鱼价格暴涨。对此骂得最狠的,都是往年吃鱼最多的。有不少农民虽然也摇头叹贵,都能很从容地把这种往年难得见面的东西买上几斤提回家过年。另外,价格提高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刺激,会使这些商品的生产能力迅速提高,价格很快就会跌落。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们稳定物价的努力常常是徒劳的。价值规律始终都在顽强地开辟自己的道路。它如同洪水一样,如果我们不留给它一条出路,它就会到处胡乱冲开缺口,给我们制造出许许多多的麻烦。这种以否定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前提的物价稳定的政策,至少也可看作是许多社会弊病的催化剂。

如果我们再做更深入的思考,还会发现,物价稳定政策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否定。我们知道,所谓按劳分配,是指每一劳动者按照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从社会方面领回相应的报酬。而这种报酬在现阶段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一定量的货币代表着一定量的社会财富。而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同样的货币在不同的人手中具有不同的购买力,这就说明存在着两种可能:或者是从形式上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就是说,劳动者所得到的货币量没能正确地表现出他所提供的劳动量,必须借助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不确定予以补充。或者是从实际上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就是说,劳动者得到的货币量与他提供的劳动量本来相当,但却由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不确定而表现为不相当。

可见,我们只有正确地运用起价值规律,搞特权、“走后门”、投机倒把以及贪污行贿等风气才会变得比较容易克服,或者程度不同地受到抑制,而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才可能得到彻底的贯彻。

说到允许价格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自由波动,有人可能会很自然地联系到当前的涨价风。其实,把这归罪于价值规律是没有道理的。物价普遍上涨,是通货膨胀的结果。我国近几年财政出现赤字,投入流通的货币量超过了流通所实际需要的数量,导致了货币贬值。在这种情形下,强行维持物价不变是更加有害的,会使有些消费者更加买不到所需要的商品。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简单的分析来说明:

假设投入流通的货币量为10,000元,在这些货币流通一次的期间内可售的商品总量简化为只有口杯10,000只,那么,1元=1只。

货币量与可售商品的价格总额相等

即10,000元=10,000只

如果货币投放量增加一倍达到20,000元,而在这些货币流通一次的期间内可售商品总量未变,那么,货币量与可售商品价格总额的关系就有了变化

即:20,000元=10,000只

于是,物价上涨一倍

即:2元=1只

如果强行维持原物价不变,货币量与可售商品价格总额的关系就会表现为:

10,000元+10,000元=10,000只+0只

于是便出现了两种情形:

〈1〉1元=1只

〈2〉1元=0只

至于这两种情形分别会在哪些消费者那里发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与通货膨胀的结果是绝不相同的,它虽然会导致一部分商品的价格上涨,也会使另一部分商品的价格下跌,平均价格水平会保持不变;并且,只要货币投放量不变,价值规律的作用会促使平均价格水平日趋降低,如前所述。

这里还要顺便谈一谈如何看待贩卖活动,包括长途贩卖活动的问题。

贩卖活动历久不衷,这一方面是价值规律必然发生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由市场要求扩大的趋势所造成。对于这些活动加以限制或取缔,我们一向说不出多少充分的理由。

说来未免有些滑稽,倒是那些从事贩卖活动的人们最关心社会的消费需求,他们到处都能够发现产销间的不平衡,贩卖活动无孔不入。几乎所有国营商业部门无法或不愿满足的需求,他们都肯满足。没有别的,原因就在于国营商业部门在价格政策限制下做来赔本的生意,他们却可以从价格的差别上赚到便宜。而贩卖的对象不管是工业品还是农副产品,所产生的作用基本上都是积极的。可以简单地举些例子:有些工厂产品大量积压,商业部门因库存饱儿而不肯帮忙,贩卖者却积极地为之推销。就以指甲钳和折迭木尺这两种极普通的商品来说,商业部门分别啃定三角八分和四角四分的价格不放,而同样质量的产品,贩卖者却分别以一角和一角五分的价格大量兜售。有人把冷饮食品贩往边远地区,既使工厂开工不足的问题得到了缓解,又使边远地区的群众有了这种夏令享受。有人从胶东地区贩运花生去东北,不但抬高了胶东市场的花生价格而使农民获益,又使东北地区的这种消费需求得到了满足,并且使东北地区的局部通货膨胀问题有所缓和。近几年来不少地区鼠患成灾,马上就有人大做贩猫的生意。等等。如果我们仅仅以不准贩卖者牟利为由而对这类活动予以取缔,不但于生产者没有好处,也就等于说,对于群众的许多迫切而又正当的消费需求,我们自己不去满足,也不准别人去满足。群众并不会因此而多么感激我们。

现在我们对贩运的数量加以限制,并有文件规定仅限于采用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等原始落后的方式。这种规定尤其令人莫名其妙,何况目前许多地方的汽车运输部门都面临着生产任务不足的问题。我们做这样的规定,只会使流通费用增加,到头来,这笔额外增加的费用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并且使产销间的的不平衡不能尽快消除。举例来说,有人在山东某苹果产地的市场上以每斤二角五分的正常价格买到苹果,雇用汽车运到天津仅以每斤四角五分的价格出售。如果贩运规模进一步扩大,两地价格差距还会进一步缩小;如果禁止雇用汽车,再做这样的生意划不来,也就无人再去做,天津的消费者就要少吃苹果或者多花钱,而山东的苹果将会积压以至烂掉。从报纸上看到,北京、上海等城市的一些商店,因为大宗出售商品而被指责为助长投机倒把活动。应该为之鸣不平。这种情形所以出现,说明另外有些地区的消费者迫切需要这些商品。这样做的结果,既使这些消费需求得到了满足,又加快了商业部门资金周转的速度,有什么不好呢?至于有些人通过贩卖活动牟取了暴利,这除了说明我们的产销严重脱节和限制太多又能说明什么呢?有的地区严重过剩,有的地区极端不足,贩卖者就有了以极低价格买进而以极高价格卖出的可能;由于限制太多而很少有人从事贩卖,一旦有人敢于冒险,必然会通过垄断价格赚大钱。

当然,我的意思决不是说国家对此可以放手不管,听任少数人发财。我是说,只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允许在价格上放开,在资金、运输工具、市场等方面都占了绝对优势的国营商业部门,一定可以通过竞争的方法来战胜这些私人商贩,根本无需借助行政命令。报纸上的一封读者来信批评有些农民从河南乘火车贩运甲鱼去南方。为了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信中还特别强调“最多者竟然携带一麻袋”。据我想,即使携带十麻袋,这流通费用也会高昂得够惊人了,但是谁都不会怀疑他们是否有钱赚。国营商业部门如果肯于做这类生意,不仅可以赚更多的钱,而且会使这类贩卖活动自行停止。

有人担心,不加取缔或限制,有些贩卖者会通过买空卖空、囤积居奇等手段扰乱市场。这种担心更是完全没有必要。势力雄厚的国营商业只要可以自由运用价格的武器,举手投足之间就可以使这些人一败涂地。建国初期,国营经济曾以上海为中心与投机资本决战,仅仅三天时间就使投机资本家受到毁灭性打击。国营经济在今天已更加强大,而私人商贩目前在经济实力方面却没有哪一个能和当年的投机资本家相比。运用经济手段战胜这些人的挑战不仅完全有把握,而且也可避免行政取缔所引起的许多麻烦和混乱。至于有人批评贩卖活动的存在加剧了市场紧张,这更是无稽之谈。一般说来,贩卖者不大可能把商品运出国内市场,也不可能把某种商品从短缺地区运往过剩地区,加剧市场紧张从何说起?充其量只能把某种商品从它的供应较为紧张的地区运往更为紧张的地区,从而使各地的紧张程度大体相当。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在各地都不短缺甚至过剩的产品,竟然也有人从事贩卖。这固然暴露出商业部门的无能,也更加说明这种困住我们自己手脚的物价稳定政策的不合理性。报载:在北京市,有人以每斤四角的价格从粮店买到面包,用六分钱一个的塑料袋分装后,马上就可以到北京火车站等地向过往旅客卖八角至一元;一元七角九分一条的削价尼龙头巾,有人一转手就可以在大街上加价百分四十出售。既然如此,商业部门为什么不能以略高一些的价格跟这些人争生意呢?我作为一个消费者,为了不看那冷冰冰的脸,宁肯在那些态度和气的小贩手里花一元,也不愿去国营商店花九角;同时,为买一点零星用品,宁肯在家门口多花几个钱,也不肯耽误时间跑出老远。可以肯定,允许价格波动,商业部门就不会甘心再做“批发商”。这既有利于打掉官商作风,又可增加国家收入。同时,商业部门是沟通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它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只是因为它可以使商品流通速度加快,从而加速资金周转,并节约流通费用。但是,在物价稳定和统购包销政策下,我们的商业部门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生产的障碍了。青岛市曾在香烟的厂销和商销的问题上打过的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便是例证。

马克思的研究第一次指明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了跟任何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同样地受到了价值规律的制约。它的价值,由它所包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来决定,它的交换,也要依据其价值来进行;工资,就成了“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3页)。在市场上,资本家正是以工资的形式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购买了这种商品的。劳动力价格的涨落,直接受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并调节着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力按一定的比例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那么,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被废除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作为商品的那种性质是否改变了呢?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著作一致地肯定认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当然也就不再受价值规律影响),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区别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一大重要标志;工资,已成为劳动的“报酬”,而不再表现为劳动力的价格。我认为,这种观点不仅于理论上不通,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证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劳动者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资本论》第1卷,第196页);第二,“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所必需的东西,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以外,再无别的谋生之道。”(《资本论》第1卷,第196页)到了社会主义又是怎样的呢?劳动者不但更加是法律上的“自由人”,而且仍然没有“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只是间接的,是由社会代表他们来实现的。劳动也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除去参加劳动即出卖劳动力之外,就不能得到任何生活资料。所以,马克思所指明的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依然存在着的。

所谓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的基本性质。一方面,它并没有变成自生自长的东西,它的形成,还是需要消耗物质生活资料,即物化劳动,还是需要消耗教育和训练这样的活劳动,因此,它同样还是劳动产品。另一方面,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基本上不是由他们自己来消费的,而是用来换回必需的生活资料。可见,劳动力仍然是用来“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4页)。我国广泛存在着的临时工制,再清楚不过表明了劳动力仍具有商品的性质。去年,我国又正式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法》,已经允许资本主义国家来我国投资。他们预付资本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如果不是在我国购买了劳动力商品的话,那就任何人也无法说清楚到底是买了什么。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商品具有一种独特的特性:它的使用价值是新价值的源泉,它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创造出超出本身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马克思正是由此揭破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但是,马克思也还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资本论》第3卷,第121页)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劳动者不再提供剩余劳动,所有劳动产品统统被分掉,那么,社会的最重要的进步职能即积累也就被取消了。在任何社会(包括在共产主义社会),超出劳动者本身需要的劳动生产率都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既然承认社会主义生产仍是商品生产,那么,劳动产品就仍表现为价值;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也就仍表现为剩余价值。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也不会有根本的不同。

有人可能要问:社会主义也把劳动力当作商品,不就和资本主义一样了吗?我看不能这样理解。马克思曾在《资本论》序言中把“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形象化地比喻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形式”,但是,我们谁都不会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产品仍取商品形式就是和资本主义划了等号。虽然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1卷,第193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只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就要象资本家那样把劳动者的消费水平保持在最低限度。因为马克思也还说,“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资本论》第1卷,第194页)社会制度的改变可不可以算作一个历史的因素呢?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就是资本主义,这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以产生的因素之一,并且不作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的前提下,资本家购买到劳动力商品用之于生产过程并占用剩余价值的时候,才是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出卖的对象已经改变,对剩余价值已由资本家占有变为社会占有。仅仅如此,就可以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了。

其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规定,依据的正是价值规律所反映的等价交换的原则,这里面就已经暗含了把劳动力看作商品的前提。每个劳动者根据自己向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性质和数量的不同,各自从社会方面领回相应的报酬;工资,是这种报酬的货币表现形式,实质仍然是“劳动力价格”。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真正实行了按劳分配,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需要消耗较多的费用,它的价值本来也较高,因而它的价格也应较高。可见,劳动力的价格还是依据其价值形成的。

否认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是商品的所有经济学著作所持的主要的(或唯一的)理由是: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后,不能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社会。我们倒要问:既然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不可以向社会出卖商品,那么,社会岂不是更不可以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出卖给主人吗?根本无法设想,用劳动力从社会方面换回的产品总是取商品的形式,而劳动力本身却不是商品。

正因为我们坚决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所以,我们在这方面践踏价值规律也就表现得尤为坚决。我国的工资制度实际上是实行了一种更加不合理的计划价格;而我们的人事制度,更是典型的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在这方面,价值规律的顽强作用给我们制造的麻烦更多,造成的社会问题也更严重。

第一,我们的工资制度和人事制度造成了劳动力供求比例的失调,同时又在严重阻碍了这种失调状态的消除。

在我国这样的文化落后的国家里,劳动者所受教育和训练的程度极不相同,因此,他们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别往往极其悬殊,劳动力商品在价值上的差别也往往极其悬殊。如果劳动力价格即工资能够依据其价值来规定,任何人为了换取更多的生活资料,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价值,由是,能够从事复杂工作的劳动力就会大批生产出来。归根结底,这将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在我国科技人员极度匮乏的情况下,还应使复杂劳动力的价格高于价值,才会使这种局面尽快扭转。但是,我国实行的工资制度却没能体现出劳动力价值上的差别。这种工资制度违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等价交换的原则,人为地使一部劳动力的价格高于价值,而使另一部分低于价值。也就是说,它使得一部分人无偿地占有了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这就等于否定了劳动者通过提高劳动力价值从而获得优厚报酬的努力,使我国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缺乏了来自物质利益方面的动力。目前,知识分子(特别是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过低,这是我国科技人才极度匮乏和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与这种不足成为鲜明对比的则是大量过剩,社会上有大批人员在等待就业,这些人员只能从事简单劳动。而我们的人事制度,即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又造成了对各部门劳动力分配的不平衡,使得本来就存在的人才短缺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有些单位人才“积压”,另有些单位迫切需要却不可得,用非所学的现象几乎到处都有。这同在物质资料的分配方面所存在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陈景润曾经有过的遭遇大家都熟悉,这里不再说,类似的例子还有好多。经济系的大学生分到一家小工厂当保管员,社会学系的毕业生当羊倌,学海洋地质地貌的干县民政局,学海洋气象的当机修工,数学力学系学生当出纳员,天文学系的学生卖饭票,等等。这类情形竟然发生在我国这样的教育极为落后的国家,尤其是不可思议的。

第二,我国的工资制度和人事制度是人为地在劳动者中划分等级。它所制造的现实,否定了关于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无高低贵践之分的说法。

在我国工人队伍中,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许多名堂;同是正式工,又有国营与集体、大集体与小集体之分;甚至教师也有公办、民办、代课之分。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方面,普遍存在着正式工不如合同工,合同工不如临时工,公办教师不如民办教师的情况,而合同工、临时工、民办教师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却都大大见低。假如有位劳动者,他的身分先由国营企业工人变为集体企业工人,然后再变为农民,他所付出的劳动量可能越来越多,所得到的报酬却可能越来越少,社会地位也会越来越低。对于各种不同的工作,我们又机械地规定了不尽然合理的工资标准,以至于在就业安排上,有些工作人们趋之若鹜,另有些工作却无人肯干。而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划分,更是在劳动者之间造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只要出生在农村,除极特殊的情形外,终生务农是注定了的。加上近几年来盛行的顶替、接班等办法,农村青年改变职业的机会便更加微乎其微。所以,我们的人事制度固然保证了人人都有“饭碗”,但也是限于给个什么“碗”便抱个什么“碗”,终生难得改换。一个人只要得到一个较为优越的职业,就可以保证他的劳动力始终按“垄断价格”出售。那么,我们在进行这一系列划分时依据的是什么呢?并不是工作能力。一个人是否得到某种职业从而是否可以享受较为优厚的待遇,主要取决于“计划分配”,至于他能否胜任,是否做出了贡献,倒在其次。我就认识有位几近文盲的姑娘担任了公办教师。不难看出,我们已在事实上造成了许多等级。(这在婚姻问题上也得到了反映。许多并不美满的婚姻以及许多离婚悲剧的直接都在这里,不详述。)我们单从某个人所进入的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从事的工作,有时就可以大体揣测出他的亲友中间是否有着比较有地位的人物。近几年来,报纸上揭露出了许多利用职权为子女和亲属就业“走后门”的事实并予以抨击。依我看,问题主要不在于这些人该不该如此使用他们的权力,而是在于我们的制度为这类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第三,我们的人事制度即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制度,使我们无法保证所有企业的领导人个个称职。

在市场上,顾客通过自由挑选,一般总能买到可意的商品。但是,如果通过分配的方式,却无法保证顾客得到的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企业总能选择出最佳经营者,也就是说,企业对待经营者如同顾客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一样。目前,在资本主义世界,许多资本家都把注重能力的原则优先于家族身分。为了保证企业不致经营失败并求得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已不是罕见的事情。例如:著名的西德西门子公司的最高领导职务是由其他人来担任的,而西门子家族因为没有合适人选而自动放弃了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有过表述,并非只有资本主义才可以实行。如果我们也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在选择企业领导人时实行的是招募制,要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负完全的责任,同时付给优厚的报酬,中国以十亿人口的大国,是绝对不乏人材的.但是,我们实行的却是任命制,是对这种特殊商品的按计划分配。我们无法保证分配的无误,同时也就没有理由一定要经营失败者担负责任。例如,虽然有些人的使用价值就是搞“西水东调”之类的蠢事,但我们却无法要这些人承担与之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责任。

第四,我国的人事制度即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制度,既为投机分子的钻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同时也有碍于官僚主义的克服。

在我们所实行的物价稳定和统购包销的政策下,企业领导者的责任主要是刻板地按上级指令办事。可以不顾市场需求状况而盲目生产,也不必担心自己所经营的企业被挤垮、被淘汰,因此,从事企业管理这样的本来是极为复杂的劳动就变得十分简单化了,即使是完全的外行也可以长期地安居高位。“渤二事件”即是一例,身为海洋石油钻探局局长的人竟然可以对自己的业务一窍不通。又因为我们的干部制度至今在实际上仍是任命制,所以,究竟由谁来担任领导职务便带上了极大的偶然性。工作能力极为平庸的人也不惮于营谋极高的位置,并且也有可能得到这样的位置,于是,有些投机分子得以混进我们的干部队伍。由于一次分配终身不变,那些敢于抵制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的人便有可能因此造成终生灾难,甚至连家庭都要随之而遭殃。前些日子,《中国青年报》以《小青年冲击“关系网”》为题,报道了一个女售货员同商店领导的营私舞弊行为作斗争的事迹。虽然这位领导最后被法办,但这位姑娘却因跳不出“关系网”而继续受打击,最后不得不表示屈服,从而消沉下去。这种情形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的许多政策,如户口政策、招工政策等,实际上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它们把农民终生死死地限制在了一个地方,从而使许多农民与有些干部间的关系成为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正是封建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稍作深入调查,不难发现农村的有些地方已经变成了“封建领地”。目前的党风整顿如此困难,群众对某些领导的不正之风敢怒不敢言,这与我们所实行的人事制度关系极大。

另外,我们在劳动问题上的一平二调,我们的机构庞大、人浮于事,以及在人事调动、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大规模行贿(据说,转一个农村户口为城镇户口,一般要破费几百元),无一不与我们的工资制度或人事制度有直接关系。

多少年来,我们过分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计划经济,以致造成许多灾难,这并不是偶然的。我们在观察、分析我国国情的时候,严重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正如有的同志所比方的那样,我们不是按照脚的大小来做鞋子,而是做出一双其大无比的鞋子装进了我们的那双小脚。不言而喻,我们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是我们否认我国的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的直接结果。那么,我们否认我国经济是商品经济又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前提呢?或者说,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因呢?首先,我们是把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当作内涵和外延早已确定并且一成不变的概念,然后,为了证明自己是社会主义,利用政权的力量匆匆忙忙地在生产关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从而去迎合关于社会主义的一般概念。我们不是按我国生产力的水平来确定计划经济的方式和范围,而是通过不断变革生产关系为计划经济的实行开辟道路。在这里,不是内容决定形式,而是形式决定了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描画过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蓝图:“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将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9页)由于没有了商品交换,货币被“一张证书”所代替,劳动者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根据这些,人们便把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方面的特征归结为<1>生产资料公有制;<2> 商品经济消除;<3> 按劳分配;<4>实行计划经济。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描画的这张蓝图,只是表达了一个美好的理想。他们除去明确指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在政治上要有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以外,还没有来得及(或者说是不可能)详细说明在经济上实行这种变革的细节。不过我们却知道,他们从来都认为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他们之所以为社会主义社会规定了这样的经济特征,是因为他们曾经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将在生产力发展到很高水平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无论什么样的革命都不会使生产力在一夜之间得到飞跃,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不会认为,新旧两种社会在经济制度方面可以有一条绝对分明的界限。恩格斯曾经以极其肯定的口气说过:“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5页)。在自然界,生命发展的过程中是有着许多中间类型的。鸭嘴兽是介于卵生动物和哺乳动物之间的动物;始祖鸟在鸟类和爬行类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文昌鱼一类的原始脊索动物的发现,填平了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之间原来被认为是不可逾越的鸿沟;眼虫一类的单细胞生物竟然同时具有动物和植物的特征;至于“人猿相揖别”,我们中的无论哪一个,都不可能精确地指出究竟是发生在什么时候;等等。同样,在表现得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新旧社会的更替更要经历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的中间状态,也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列宁就曾经说过,要把俄国地主经济区别出何处是奴隶制的终点,何处是纯粹资本主义的起点,是不可能的。在我国,完成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大约用了一千年,这二者之间是很难确切地划出一条界限的;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所需要的时间在各国都比较地短一些,但在许多国家如英国、日本等,都是通过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联合专政的方式实现的;并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得了统治地位之后,封建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也还存在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发展到今天了,却不妨有的地方仍旧保留着奴隶制的乃至原始的生产关系。所以,根本不能设想,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一旦建立,它在生产关系方面马上会纯而又纯地清一色。列宁说得好:“无论在自然界或社会中,‘纯粹的’现象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列宁全集》第21卷,第212页)。即使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国家,如果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成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残余也会在一个相当长的代时期内继续存在;它的最终消灭,如同封建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革命成功之后的国家里的最终消灭一样,到底还要靠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来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有过这样的论述:“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页)。“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8页)“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3页)所以,“共产主义是从资本主义产生的,它在历史上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它是资本主义产生的那种社会力量发生作用的结果。”(列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第316页)。由此看来,“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

所有这些,都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断言:“革命不能预先随心所欲地制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当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必然消灭,从而也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必然颠覆的物质条件尚未在历史进程中、尚未在历史的运动中形成以前,即使无产阶级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它的胜利也是暂时的,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本身的辅助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1页)。稍微引申开去,不难发现,这种观点在观察任何社会变革时都是正确的。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过程中,几乎到处都经历过反复,资产阶级革命在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等国家里取得最终胜利以前,都出现过封建势力的复辟。没有别的原因,就在于当时使得旧的生产方式必然消灭、从而也使反动阶级的政治统治必然颠覆的物质条件还没有充分形成。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爆发过数百次的农民起义。但是,不管起义的领导者是什么人,不管他们提出过多么诱人的政治纲领,一旦获得成功,建立起来的无例外地都是地主政权。至于农民起义领袖的蜕变,我们不应当从这些人的个人品质方面去寻找原因,而应当归结到他们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只有生产力才是最革命的因素,而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还没有提出从根本上改变生产关系的要求,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出集中代表这些要求的革命领袖。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特殊条件和帝国主义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列宁领导十月革命在一个生产力不很发达、小农经济占相当优势的国家里取得成功,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能否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当初的观点并不正确呢?完全不能。十月革命的胜利并不具有必然性。当时俄国的生产力还远没有发展到要求改变生产关系的水平;在这样的国家里建立起的社会制度,根本不可能具有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所具备的全部特征,只能属于“过渡类型”,只能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迈进了一步。事实上,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不久就已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放弃了在生产关系方面进行彻底革命的努力,而提出了“过渡”的理论。他认为,鉴于俄国的生产水平不高,必须改变向资本进攻的方法,放慢对资本剥夺的速度,甚至应当“停止一下进攻”,让“私人资本主义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并提出了一系列对资本主义让步的措施,允许资本主义有一个发展,等到时机成熟,再利用政权的力量去最后地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参考《列宁选集》第四卷)这并非是权宜之计,而是尊重客观规律所必然得出的正确结论。苏联后来终于“蜕变”,这固然十分遗憾,但也证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到底正确。

现在,我们根据革命导师的论述来简要分析一下我国的情形。

孙中山所领导的辛亥革命的失败,说明当时在我国连进行一次资产阶级革命的条件也还不成熟。当时,城乡商品经济虽然已经有所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虽然已经有所破坏,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仍处在幼弱时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仍然是封建制度。共产党成立之后,取代民族资产阶级充当了革命的领导力量,并承认自己所领导的中国革命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这不但在理论上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而且在实践上也被证明了正确。由于长期的内战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特别是由于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我国的国民经济在几十年内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工业的地位,它的产值只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0%左右。截止到新中国成立之日,我们即使把帝国主义在华企业也统统算作我国的资本主义因素,所形成的生产力总和也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经济结构,因此,新中国的成立,并不足以标志着中国革命性质的根本改变。马克思说:“彻底的社会革命是同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条件联系着的;这些条件是社会革命的前提。因此,只有在工业无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人民群众中至少占有重要地位的地方,社会革命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正如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非常软弱并与封建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样,我国无产阶级的情形也并不见好:第一,相对于数亿人口来说,我国无产阶级人数少得可怜,远远谈不到在人民群众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二,生产方式落后,工业中70%是手工作坊——而没有现代化的大机器生产,也就没有现代的工人阶级的(我们说无产阶级先进,主要是因为他们是新生产力的代表者);第三,他们刚刚从农民中来,小生产意识仍然比较浓厚。所有这些,使他们作为领导阶级来说,其革命性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领导一场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还显得十分吃力。也就是说,我国当时“一方面还没有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不仅反抗旧社会的某种个别方面,而且反抗旧的‘生活生产’本身、反抗旧社会所依据的‘总和活动’的革命群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4页),进行一场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因此,新中国的建立,只不过标志着民主革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步骤,还是相当长久将来的事情”(刘少奇语)。

那么,我们所进行的革命与资产阶级领导的那种革命可以有哪些不同呢?共产党控制了全国政权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以及后来以各种方式接管了帝国主义在华企业,从而也控制了银行、铁路、外贸、钢铁、电力、机械制造等重要经济部门,也就是说,已经控制了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仅仅如此,就已经保证了无产阶级的优势地位。这时,我们虽然也可以放开手脚,让资本主义有一个发展,但我们的目的却是推动并借用这种力量去冲垮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使无产阶级进一步壮大,以为将来顺利地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准备充分的物质条件,从而有可能不再经过暴力革命就把我国引向社会主义的坦途。我们相信,当着中国革命的胜利把封建主义打得发懵的时候,我们完全可能趁机比资产阶级更为成功地运用商品经济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当着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封建制度赖以产生和生存的基础被彻底摧毁以后,毫无疑问,封建主义便再也没有力量来一次大泛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将比较容易地最终确立。仅仅有了这些,也就使得我们无论怎样估计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意义都不会过分了。

试作稍微具体些的分析:

人们只有首先获得了新的生产力,然后才有可能改变自己所有的一切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生产关系;而标志着生产力水平的,主要是生产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当时在我国广大农村,基本上还是采用极其原始的手工操作方式,因此,土地的分散经营更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应当根据当时工业所能提供的农业机械的数量,首先武装起一批国营农场;随着工业提供的农业机械的增多,通过国营农场的示范作用,稳步地把农民吸引上组织起来的道路。应该承认,当时有一部分中央领导同志所提出的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主张是正确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只有用机械化去推动合作化,才会收到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效果。当然,延缓合作化进程,在农村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剥削关系,会出现土地的集中和雇佣劳动。但是,这时产生出来的只能是农业资本家,而不会是地主,也就是说,只能产生资本主义的而非封建的剥削关系。因为封建剥削所以能实现,是依赖于“超经济的强制”的,“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页)不但我们社会制度已保证了这种强制的废除,而且随着农业机械的应用,这种强制也已变得没有了必要——只有手工劳动才是超经济强制的基础。农村中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把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挤向城市从而促进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它本身也是用“现代冲突”去代替了那种野蛮的、落后的冲突,比起封建的生产方式已是大进步,结果还是为将来农业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铺平道路。

在广大城乡,当时从事小商品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达数千万人之众。他们一般占有简单的生产资料和数量很少的资金,基本上靠手工操作,生产效率低下,经营规模狭小。对他们来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几乎丝毫都不具备。相反,在这样的小生产中倒是有着产生资本主义的极大潜力。这时,我们只是应该鼓励和支持他们走联合的道路,鼓励和支持他们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却不应该过多地干涉。至于竞争所造成的两极分化,不但保证了大工业的发展有充足的劳动力来源,而且也导致了生产资料的集中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这些都不是坏事。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当时不仅在技术设备上还处于低级阶段,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它们的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也还微不足道。新中国的成立使之摆脱了国际垄断资本和官僚资本的控制和排挤,它正可以借助于自由竞争的巨大杠杆而获得飞速发展。同一般资本主义最初发展阶段的情形一样,破产的威胁和发财的欲望会迫使着他们尽量缩减个人消费而把更多的货币用作资本以扩大再生产。他们的这种努力,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促进了生产资料的优先增长,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既可以通过政策法令限制他们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以保证工人的基本权益,又可以凭借国营经济体系的地位和作用来迫使他们的生产适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是轻工业,不能成为一个独立发展的工业体系,因此,国家完全可以通过金融、交通、动力、原材料和设备供应、产品销售等环节来对它们进行有效的控制,无论其怎样发展,都不会出现尾大不掉的局面;到了一定的时机,国家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比如通过赎买的方式完成对它们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样,资产阶级的一切努力,到头来都只不过是为无产阶级做了嫁衣裳。五十年代中期,国营经济只占相对优势的时候,我们就能在短期内完成这种改造,到了国营经济有了更大的时候,完成这种改造肯定会来得更容易。

当然,我们建立起这样一种属于典型的“过渡类型”的社会制度,也完全不妨把它叫作社会主义。正如历史上的一切社会制度在各国都不是采取同一的模式一样,社会主义也不应当是一个模式。资本主义世界有总统制、内阁制、君主立宪制等政体,它们都各自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有着不尽相同的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独特的情况,按自己的方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有人大惊小怪也完全不必介意,我们采取的方式只要符合自己的国情。即使在自然界,反常的现象也多得很。翼龙是能飞的爬虫,蝙蝠是能飞的哺育类,翼龙、鸟类和蝙蝠都是长着翅膀的脊椎动物,猪笼草、茅毡苔、狸藻是“吃”动物的植物,等等,又有谁能以充分的理由说它们具有这样的特征是不合理的呢?

但是,民主革命胜利之后,我们却背弃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选择和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不是根据事实导出结论,而是把某种结论当作了无条件的前提。我们对资本主义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成见,因此不能把它放到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考察利弊,只是盲目地把它当作了进攻的对象。相对于那庞大的封建势力来说,相对于反封建的艰巨任务来说,我国的资本主义的确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差不多就可以说,我国是既没有无产阶级又没有资产阶级的。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不但需要有能实现这个变革的无产阶级,而且还需要有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能够彻底消灭阶级类别的资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6页)“只有工业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除掉封建社会的物质根蒂,并铺平无产阶级革命唯一能借以实现的地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2页)因此,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的先决条件。”“谁竟然肯定说在一个虽然没有无产阶级然而也没有资产阶级的国家里更容易进行这种革命,他就只不过证明,他需要再学一点社会主义初步知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6、617页)我们过分强调了我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有可能接受改造的一面,过分看重夸大了无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优势,却从根本上忽视了我国是一个经济上极其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种连建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条件都嫌不足的社会经济状况,反被我们说成是更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进行。这只能是自欺欺人和强词夺理。

基于错误的估计,我们在“不断革命”的口号下,迫不及待地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三亿多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到土地后,对共产党充满了感激。但是,土地证还没能在手里攥热,狂飙式的频繁升级的集体化运动便开始了。原来预定在十八年内即在1967年基本完成的任务,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即从合作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的1955年到1957年初便告完成了。五亿农民一声呐喊,冲进了社会主义。当时被极力夸大了的所谓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小生产革命性所具有的那种盲目性和狂热性,还有一部分是出于平均主义的要求。特别是尽管强调自愿,强迫的方式是到处采用了的,而这正是“得罪农民的措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它严重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为当时那种极为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所限制,我们就只能把一种建立在原始的、落后的基础上的公有制,错误地当作了社会主义的目标。对待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情形也差不多,仅仅用了四年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对它们的社会主义改造。这种被改造基本上是出于迫不得已。这样,就使得他们企图通过民主革命求得发展的梦想破灭了。我们不但使民族资产阶级感到了失望,而且得罪了数量极其众多的小资产阶级群众。

全国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一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了。至此,全国基本上成为清一色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实际上被取消,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按劳分配制度普遍实行,任何计划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推行。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具备了,社会主义建成了,于是,价值规律理所当然地被抛到一边去了。

然而,历史最后告诉了我们些什么呢?

我们从此登上了极为艰难的、一步三跌的历程。我们一直都在念念不忘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我们成功了,只是这成功来得太容易,就象防止鬼神在人间的出现一样地容易。我国从来就没有认真地实行过资本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说法从来就是荒唐无稽的。恰恰相反,中国革命的主要动力是农民,干部也大多出身于农民或城市小资产阶级,在这漫漫中国大地的封建势力的汪洋大海中,革命一旦成功,极易走历史上农民起义的老路,或者极易搞起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批判过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我们本来以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差别作为自己的目的,历史却跟我们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良好的愿望没能代替冷酷的现实:许多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东西,包括意识形态方面和经济制度方面的,竟然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找到了它们的表现形式!我们防止了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时所能造成的停滞,却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试问:我们“把自己的急躁当作理论上的论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94页),我们把道德考虑的正当性看得高于了历史发展的必要性,我们把精神的力量看成是高于一切的力量并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如果这还不算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话,又能算是什么呢?

曾经为人类澄清了迷雾的革命导师们早就说过:

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

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6页)。

这些话说得是多么地准确、多么惊人地准确啊!

当我们从迷途走出来之后,重温革命导师的教导,更加感到了这其中蕴含着的不可抗拒的真理的力量;同时,对于那些在我国首先认识到这些真理并受到过不公正待遇的人们,更加充满了深深的敬意。

现在,党中央正在进行的一系列的大刀阔斧的改革,标志着一个历史性的错误的终结。我们看到了这种改革正在向着纵深发展,我们也就极为欣喜地看到了我们祖国的无限光明的前途!

(1981年3月14日)

曾经长期统治过人们头脑的观念无论多么荒谬,要想从它们的束缚下解脱出来,都要有一个极为艰难的过程。在经济理论方面,我们正是处在这样一种情形。五十年代从苏联照搬过来并在极“左”路线下极大发展了的一套经济理论体系,是以贬低和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其特征的。我们在事实上演绎出了这样的逻辑: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高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所以,价值规律与资本主义有着必然的联系。这是非常荒谬的逻辑。我国经济建设的屡屡受挫,社会上许多弊端的产生,都可以从我们践踏价值规律方面程度不同地找到原因。粉碎“四人帮”已经四年多了,但是,对于这个害得我们吃尽苦头的理论体系我们却仍然缺乏足够的批判的勇气,价值规律应有的权威仍然没有真正恢复。我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只能是小修小补,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有可能变作纸上谈兵,而我们消除社会弊端的许多努力也就只不过是扬汤止沸;即使我们能够在这些方面取得一些成果,也不会持久、巩固。

价值规律如同任何其他规律一样,也是一种客观必然性。它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只要商品经济依然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它都不可能被消灭,它都要发挥其支配性、决定性作用。

商品经济,这种价值规律在其中取得表现形式和借以发挥作用的东西,是历史地产生而又只能历史地消灭的,它一定要走完自己的路。“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列宁选集》第1卷,第161页)没有分工,不会有交换,也就不会有任何商品,商品经济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劳动产品只要仍然用于交换,它就永远有着商品的属性。如果要使劳动产品的分配不再取交换的方式,亦即不再借助于商品货币等形式,那就只有在实行了按需分配从而使人们的物质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具有进步意义,否则,就是意味着向自然经济甚至原始经济的倒退。实行按需分配,对我们今天说来,仍然是一个极其遥远的梦,它是以生产力发展到极高水平、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作为必要前提的。而按需分配的条件一旦具备,我们可以相信,社会分工也就要开始削弱甚至被消灭了;或者虽有分工,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与今天的分工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商品经济的消灭,一般说来,只能与社会分工的消灭同时实现。

追溯历史,先是游牧部落从原始人群中分离出来,继之手工业又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这两次社会大分工使得交换逐渐成为大量的、经常的经济活动,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开始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随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完成,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推动着商品经济走上了大踏步发展的道路。当着不但社会上各个部门间的分工愈来愈细,而且在每个生产部门内部也开始实行分工的时候,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商品经济产生了,价值规律也就获得了极为广阔的活动场所。迄今为止,商品经济总是随着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市场规模的大小与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绝对分不开。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杠杆,新的分工又总是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而实现,因此,商品经济的状况从而也就可以成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客观标志。当着生产力的发展所达到的水平终于使得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遂我的心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7~38页)的时候,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便告完成,商品经济被取消,人类社会进入大同。但是,十分可惜的是,目前在全世界、包括在最发达国家内,分工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有着日益加强的趋势,其规模也已发展到国际间的分工;任何较为发达的国家,都越来越对国际市场有了依赖性。我们甚至可以设想,共产主义的实现,将是通过国际市场的不断地一体化来开辟道路的。

如果承认迄今仍在不断加强着的分工是一种进步,那么,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也就必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当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之后,社会分工的的削弱将要第一次成为可能,商品经济也将随之而削弱。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高形式才是正确的。列宁说:“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列宁全集》第1卷,第83页)因此,任何建立起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国家,不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有了怎样的变化,不管社会生产的目的怎样地有了性质的不同,只要它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使分工的削弱成为进步,只要社会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要继续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发挥其支配性、决定性作用、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们一直是否认了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的。粉碎“四人帮”以后,价值规律虽然开始受到重视,但是,对于它的地位和作用却仍然估计不足。有种非常权威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间的分配,是由三大规律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共同调节的;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则是决定和支配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规律。这种观点正是表明了我们并没有从传统的错误观念中真正解脱出来。

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斯大林曾经这样表述过它的主要特点和要求:“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31页)。这种表述,指出的仅仅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我认为,这样的特点和要求,根本说明不了它可以成为一条规律,尤其是不能说明它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规律。

就发展生产的手段而言,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发展到高度文明的今天,一向都不是靠了加大劳动强度的途径实现的。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资本论》第1卷,第664页)两个世纪多以来,科学技术上的重大突破,引起了三次工业革命,它们所导致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生产力的巨大飞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目前在西方世界,在资本有机构成极大提高的同时,人们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都在无例外地逐渐减轻和缩短。因此,社会主义采用技术进步作为发展生产的手段,虽然有可能表现得更加自觉,都不能借以把它自己与其他的社会制度区别开来。

至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斯大林把它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与资本主义以攫取剩余价值的作为生产目的从性质上划清了界限。但是,任何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而任何交换活动的实现,也都是一部分社会需要的满足。因此,任何形式的商品生产,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比如一个资本家,如果他不注意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不能按照社会需要来安排生产,他很快就会破产。著名的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就曾说过:“有了社会的需要,事业才能存在,才能有发展。”社会的需要极不相同,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需要也会越来越复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在金钱的作用下,几乎任何需要都能得到满足:有人卖淫,有人贩毒,海淫海盗的文艺作品泛滥;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甚至有人出卖肾脏、眼球等器官。相反,社会主义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才第一次有了可能去限制或拒绝某些需要的满足。如果只从满足社会需要这一点来说,资本主义反而表现得更为彻底。可见,满足社会需要,这本来是任何商品生产的客观要求,只有社会的需要才能提出生产的任务。马克思说:“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资本论》第1卷,1975年版,第559页)。也就是说,是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着社会需要的性质和范围,并决定着它得到满足的程度,任何人的主观意志都无能为力。在工业发达国家,以小汽车代步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需要并已基本得到了满足,而在我国,连自行车也没有被普遍需要,并且连这种并不普遍的需要也还无法满足。因此,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至于社会主义在生产上的变化,这是由社会制度的改变而引起的社会需要的改变造成的。比如,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军备竞赛和侵略扩张的需要,因而也就不会有为满足这种需要而膨胀起来的军火工业。仅仅有了这种需要上的不同,就已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生产的方向

所以,我觉得把斯大林就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所做的表述当作经济规律,甚至是基本经济规律,不但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在理论上也是讲不通的。

那么,有计划发展是不是经济规律呢?最好让事实说话。过去我们一直习惯于认为,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可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比例和高速度。如果只就可能性而言,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回顾我国三十年来实行计划经济的现实,却未免令人丧气。我们确定的那些比例往往被实践证明是不合理的比例,特别是曾经有过几次严重的比例失调:常常是纳入计划的范围有多大,失调的规模便有多大。由于比例频频失调,不但没能实现高速度,生产反而有过几次的大幅度下降。过去,我们动辄同解放前相比较,并把生产上表现出来的提高当作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例证。殊不知,人类社会从茹毛饮血而走到了现代文明,一向并不是靠了社会主义的功力。我国历史上许多封建王朝建立起不久,便出现了“太平盛世”,出现了经济的大繁荣。如果一场革命不能给社会带来上点起码的进步,单单凭它造成的动乱也该十分诅咒。

据统计,1976年,我国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在全世界152个国家中占142位。恐怕建国之初也不过如此。况且我们的统计数字根本无法说明问题,往往把产值重复计算,还有些几乎不具备使用价值的积压、残次产品也统统计入了产值。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国民收入总额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工农业产值却在逐年增长。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工业总产值从1950年到1977年保持了13.5%的平均增长速度,也就是说,27年增长了30.55倍。这是有着正常判断能力的人谁也不会相信的。

从农业情况看。古时候有人说过,天下只要太平十年,粮食就会流出仓门。建国已经三十多年了,我国作为一个有着百分之八十农业人口的国家,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吃饭问题。从1952年到1978年,粮食生产比起百分之二的人口增长速度只高百分之零点四(1977年按人口平均计算的粮食甚至比1957年还要少5斤);并且,越来越多的粮食被用作了工业原料。如果不是计划生育已使人口增长速度大大放慢,每人平均拥有的粮食将是日趋减少,更何况这种微乎其微的增长是付出了极为昂贵的代价的。除去采取了毁林开荒、毁牧开荒、围湖造田等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不顾后果的做法以外,我国为农业提供动力已近两亿马力,兴修水利也已花掉了几百个亿,每年提供农用电力二百多亿度,化肥五千多万吨,等等。1979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的6500亿斤,这是个创纪录的数字,而当年用于农业的上述几方面的投资,按百分之五十用于了粮食生产计算,竟可买到两千亿斤粮食,而1977年的粮食产量比1957年仅仅多着1754亿斤。这种情形,恐怕在古今中外都是极为罕见的。与美国相比较,他们1969的农业人口,比1948~1952年的平均数减少了55.3%,同一时期的谷物种植面积也减少了27.4%,而谷物总产量却增长了3.25%。

工业生产的情形同样不妙。我们总爱夸耀建国初期的那种高速度,却同时回避了一个基本的常识:一个人从一岁长到两岁,一年时间年龄便增长了百分之百,而从五十岁长到六十岁,十年时间也只能增长百分之二十。假如在一个基本没有钢铁工业的国家里,哪怕只有一座钢铁厂建成投产,钢铁生产的增长速度就会高到甚至无法计算。只看百分比而不看基数,是在自欺欺人。当时的那种高速度,应当归结于蒋家王朝反动统治统治所造成的国民经济的过分凋敝,和多年战争对生产的破坏。那些在经济的发展上走在世界前面的国家是在开辟新路,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极大代价,落后国家不但有可能而且也应该迅速赶上去。世界历史上多有这样的事例。虽然有着当代现成的科技成果可供利用,有着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我国三十年来工业发展的实际速度,比起工业革命后很长一个时期内的英国,比起一次大战后的美国,比起二次大战后的日本、德国等,是低得可怜的低速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间分配比例的平衡,是在价值规律的顽强作用下自发地、偶然地实现的,象马克思说的那样,“是拿一个极端去抵销另一个极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0页)因此,这种调节作用的实现要付出昂贵代价,它常常借全面的经济危机来实现,造成对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但我们以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的各种计划取代了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却往往造成了比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还要严重的后果(我们不妨也把它称作“经济危机”)。前者的发生不管怎样总还有个周期,而后者却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前者的特征是生产过剩,物价猛跌,后者却是生产不足,物价飞涨;前者是以生产力发展到很高水平为前提,后者却可以发生在象我国这样的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国家;前者一旦结束,生产的发展很快就会表现出更高的速度,后者一旦发生便极难消除,甚至会接踵而至;等等。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民经济尽管一波三折,但相对于那巨大的基数来说仍然保持了很高的增长速度,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我们搞了几十年之后,与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反而拉得更大了。把这归咎于“左”倾路线的干扰和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固然是正确的,但也说明了我国国民经济太脆弱,极易受到意外因素的干扰,少数人的意志就可对它施加根本性的影响。手中的权力越大,可能造成的损失就越大。这与政治上的独裁、专断是一脉相承的。大跃进、“文化革命”造成的那种灾难性破坏且不说,局部性的破坏是在大量地到处发生着。耗资几十个亿的武汉一米七轧机工程,建成后才发现原料、电力都不足,无法达到额定生产能力,赚钱不成反而赔本;山西省“西水东调”工程,投进五百万个工,花掉几千万元,即便能够完成也是有害无益;陕西省有个电磁线厂1975年改建拖拉机厂,反复折腾了几次,到1978年年底已扔进了几千万元,却仍然形不成生产能力,只好靠国家贷款和变卖设备发工资;至于农田水利建设中“书记换,方针变,今年挖,明年填”之类的劳民伤财的蠢事,多到不可胜数。凡此种种,难道不都是按着一定的计划干出来的吗?我们制订的许多“缺口计划”和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以及那些凭着想当然而规定的不合理的比例,难道不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制订计划并不难,至于这些计划是否正确,是否能够产生积极作用,却往往大成问题。林彪、“四人帮”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我国的国民经济施行破坏性影响,并不偶然,并不奇怪,正是我们的计划经济为其提供了可能。

我们把生产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当作客观经济规律,固然于理不通和没有实际意义,却还总不至于产生消极作用,而我们把有计划发展也当作了客观规律,所造成的后果就往往是灾难性的了。这正是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人们有了通过计划对社会生产加以调节的可能。但是,我们的各种计划只有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时才有可能是正确的,计划经济只应表现为对价值规律的自觉应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只在于它有可能使商品经济在这种制度下得到更快的发展,只在于价值规律在这种制度下有可能从一种异己的力量变为为我的力量,从而使它的破坏用最大限度地被消除。如果我们为了强调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自欺欺人地采取否认事实的做法,那就只会继续肯定那些早就应该否定的东西,就会继续犯错误。

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价格的运动才能表现出来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生产的目的是攫取利润,因此,整个社会的生产是为价格的自发涨落所左右的,表现出盲目性。在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才第一次有可能通过调节生产的办法去影响价格。国家有可能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对价值规律的作用所引起的价格变化有更为灵敏的反映,据以制订各种计划,以保证对生产进行正确的调节,从而尽可能防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当着某种产品由原来的供不应求渐渐变得供求一致,价格下跌接近价值的时候,预示着这种产品即将过剩,我们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尽快转移;当着某个新的消费领域被开辟出来,供求矛盾较为尖锐的时候,我们又可以按照计划尽快地组织起相应的生产能力。计划经济与价值规律并非水火不相容。我们通过不断调节生产而力求物价稳定,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价格与价值是否一致,可以反映出我们的计划是否成功。如果认为只有强迫价格背离或一致,才能证明我们的计划发生了作用,那就错了。我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以及我们所实行的物价稳定的政策,实质却正是这样的。

我们虽然承认物价有随价值变化而适当调整的必要,稳定而不冻结,但是,全国商品不下几十万种,全民的和集体的企业有一百几十万个,物价部门根本无法适应所有商品价值变化的极为复杂的情形,根本无法正确地估计出每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规定物价并使之稳定,往往人为地造成背离;有时甚至是极为严重的背离;并且,这种背离一旦形成就很难消除。这就等于强迫商品交换按着不等价的原则进行。国家既然有规定价格的权利,也就有负责产品销售的义务,统购包销的政策正是由此而必然产生。

由于我们把生产目的和有计划发展之类的东西当作了客观经济规律,我们便对物价稳定的政策特别看重,并一直把它当作夸耀的本钱,认为这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长期以来,人们都已习惯于接受这种观点,几乎从来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相反,对于物价的任何波动,人们的反应都极为敏感。前年,由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而引起了部分商品价格的上涨,社会上曾经有过一阵躁动;去年,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物价总局等单位又联合发出制止涨价的通知,各地又闻风而动,做了不少文章。我认为,这种物价稳定政策以及由此而来的统购包销政策从来就没有起过积极作用。这也正是我们践踏价值规律的一个重要例证。在商品经济以往发展的历史上,价值规律的作用虽然是自发的,但却是积极的。我们过分地注重国民经济的计划经济性质,片面地强调物价稳定,结果我们连价值规律自发作用所能带来的好处也没有得到。蔑视规律受到了处罚。

首先,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这在任何商品生产中都是难免的事情。这不仅是由于要想事先准确地估计出市场上对千差万别的商品的需要量根本不可能,而且新的消费领域一旦被开辟,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社会的消费需要之间的矛盾必然要产生;同时,那些供求关系本来基本平衡着的消费领域,一旦生产能力因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也必然会造成产品的过剩。特别是在那些比较大的国家里,在那些物质生产蓬蓬勃勃地发展着的国家里,这种平衡是经常被打破的。但是,价值规律却能强制性地调节着各种商品的生产尽快地适应市场需求。商品价格的自发涨落,总是最敏锐地反映出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也往往最正确地反映出失调的程度,及时地向生产者发出调整的信号:某种商品一旦供不应求,价格马上高于价值,更多的收益吸引着一批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迅速流入这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从而使供求矛盾很快得到解决;如果相反,又会促使一部分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的迅速转移。凡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其生产的商品,不可能长期地供不应求或长期地过剩。尽管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的往返流动是一种浪费,但它们总是流向生产不足的方面;并且,往往是在这种流动过程中,新的生产领域被发现和开辟出来。总的看来,任何产品的过剩都是必然要发生的。因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地被采用,劳动生产率在不断地提高,供求关系的平衡不可能持久。这种平衡被打破得越频繁,说明生产力越活跃。只有价格的跌落,才能有效地把多余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排挤出去,再去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至于说到国民经济的比例,主要是指社会再生产中两大部类的比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表现为供与求的关系。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要求两大部类的产品在价值上必须能够互相补偿。第一部类虽然有着自我服务的任务,但它主要是受第二部类的制约。一旦它所提供的产品超过或落后于第二部类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价值规律马上就来干预,导致它的产品价格的跌落或上涨,使其生产尽快调整。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日本等)第一部类虽然畸形发展,但都是有着广大的国外市场的,可以从那里换回第二部类产品以使其第一部类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所以,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总在趋向平衡;而两大部类再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要求第一部类能够提供追加的生产资料,也就保证了生产资料的生产的优先增长。而我们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不但规定了产品的规格、数量,而且规定了物价稳定以及统购包销的政策,供求关系的变化不再影响价格,谁也不会通过价格的涨落得到好处或蒙受损失,谁也不用担心产品的销路,所以,谁也不再关心供求关系是否平衡,生产带上了更大的盲目性。特别是开辟新的生产领域既要冒风险,又无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生产者也就缺乏了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积极性。鉴于资本家只是为攫取利润而不断进行扩大生产的努力,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特征就是“为生产而生产”。我们实际所做的也正是性质不同而结果更坏的“为生产而生产”。资本家必须首先保证自己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是使用价值,必须保证产品能以正常的价格为消费者所接受,他们才有可能赚钱。而我们却不管造出来的是什么,不管造出了多少,只是一味地生产。结果,一面是过剩,另一面是不足;背时滞销的产品继续大批地制造出来,许多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得不到改变;有些积压产品生产能力仍在继续形成,短缺产品的生产能力要想扩大反而受到种种限制。例如:浙江全省钢窗料的年用量在一万吨左右,目前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而即将形成的生产能力却是年产十万吨;湖北从国外引进的生产日光灯的全套设备已经投产,年产量可以满足全国需求,而江苏从同一国家引的相同的设备却正在安装,将要形成的生产能力完全是多余的;全国钢材的积压已达两千万吨,占用了一百四十多亿的流动资金,而1978年上海打算挖潜增产24万辆市场急需的自行车,因为所需钢铁落实不了,计划只好落空;就连火柴这样的生活必需品也常常供应不足,有的地方积压的乒乓球竟可卖60年;如此等等。的确,我国基本不存在社会劳动往返流动的现象,但却使得本来就极其不足的生产资料的很大一部分用作了徒劳无益的生产。产品积压,造成资金循环渠道的阻塞,使再生产能力受到破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被长期掩盖起来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物价虽然稳定,市场却很不繁荣,使用票证或限量供应的商品种类多得惊人。我们的物价稳定政策使商品的流通渠道无法畅通,还往往造成局部地区的产品过剩或通货膨胀。上钢三厂不锈钢产值利润率高达百分之五十,因为无权降价而使产品积压,有些单位却在大量进口不锈钢;由于不准价格波动,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也就难于从它们的集中产地流向重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前者产品过剩和后者通货膨胀的情形也就难于缓和。特别是我们根本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这是造成两大部类比例失调的根本原因。由于没有了市场的调节,两大部类的有机联系被割断,第一部类才有可能完全脱离第二部类而盲目发展,只在一个封闭的圆圈内运动。我国基本建设中一哄而上谁也不肯下,或是一哄而下摊子一扔没人收;有些企业产品积压,另一些企业即使有钱也无从得到这些产品;分配给有些企业的设备因为派不上用场而堆进仓库当废铁,另有些企业虽然急需这些设备也只能徒唤奈何;等等。这都是因为生产资料不被当作商品,给谁不给谁全在一个“计划”。在这种情形下,要想不失调是根本不可能的。除去前边的提到的钢材积压二千万吨,将近占全国年钢材生产总量的百分之六十以外,机电产品的库存产值已达五百多亿元,而去年全国城乡储蓄总额也才不过三百个亿。这类情形如果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足以使得不知多少个资本家破产以至自杀,而在我们这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却就表现为可以由国家赔大钱,大家小车照坐,工资照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倒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能使社会的消费需要得到尽可能满足;我们废除市场调节并实行物价稳定、统购包销的政策,导致了不顾社会消费需求的盲目生产,这与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恰恰是南辕而北辙的。

其次,价值规律要求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来出售产品,或者说,它的本质就是要求以最小的劳动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果。生产者只有降低他的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或者是他才有可能低于社会价值售出产品,有力地打击竞争对手,并通过加快资本周转得到好处。残酷的竞争迫使着商品生产者普遍在降低产品个别劳动时间方面不断做出努力。他们不但要尽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要使产品消耗的物化劳动尽可能减少。通过加大劳动强度来提高生产率毕竟是有限度的,唯一具有无穷潜力的是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发财的欲望和破产的威胁驱使着商品生产者在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方面展开了真正疯狂的社会性的大竞赛。这种竞赛无疑地成了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杠杆,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了减少产品对物化劳动的消耗,生产者不但都在努力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而且尽量地寻求着更为低廉的代用品。例如,近些年来世界性的能源危机造成了石油等能源的价格提高,于是,各发达国家便相继把探索和开发新能源当作了重要课题。可以断言,一次能源革命不久就会到来。两个世纪多以来迭次发生的三次工业革命,都可以归结为这种竞争的直接结果。商品生产者不但关心减轻设备的有形磨损,更注意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快设备价值向产品转移的速度,尽快实现设备更新,以求最大限度地减轻设备的无形磨损。目前发达国家的设备折旧年限普遍地大为缩短了。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商品生产者往往更关心社会潜在的消费需要,于是,新的生产领域不断地被开拓出来。不难看出,在短短几百年的时间内,资本主义所以能够创造出比着过去一切时代创造出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大着多少倍的生产力,正是得力于这种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而展开的竞争。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愈高,消耗在一定量产品上的劳动就愈少,因而产品的价值也愈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6页)在西方世界,工人工资在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虽然日趋下降,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却在日益提高。原因正在于高度发展了的生产力已使得整个社会的商品价值量普遍大为减少,付出的一定量的劳动所能换回的产品越来越多。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垄断组织凭借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控制,规定垄断价格,以保证获取超额利润,使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受到了限制。列宁指出,资本主义垄断“同任何垄断一样,必然要引起停滞和腐朽的趋向。”(《列宁选集》第2卷,第818页)正是看到这种情形的严重后果,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制订反垄断措施。而我们的物价稳定政策却恰恰是一种价格垄断,不可避免地要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严重的阻碍作用。国家对大多数产品都规定了统一的价格,其中有许多是与价值严重背离的,人为地造成了企业利润率的不同。因此,企业经营的好坏无法从利润率上表现出来,利润上缴制和亏损补贴制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都不用担心其他企业运用价格的武器来挤垮自己,而自己也没有可能同时也没有必要以此来挤垮其他企业,因此,也就必然失掉了降低产品个别劳动时间的内在动力。我国多数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极低,设备和工艺有许多还停留非常原始的状态。据说,上海造纸行业共有61台纸机,50年代以前的有55台,占90%还要多,其中40年代以前的有44台,将近占70%;解放牌汽车至今停留在40年代汽车工业水平上,年复一年老样子。我们对物化劳动的浪费那就更为惊人。生产不计成本,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极高。报载,长春拖拉机厂运出的垃圾中,每天都混有钢材、铜材上百斤,甚至有上百公斤的成品铸件;有个生产吊车的工厂,竟然是以刚出厂的完好的汽车当作材料的,每生产一部吊车就要拆掉一辆汽车。至于设备配用动力方面“大马拉小车”的现象更是极为平常。设备利用率普遍太低,无形磨损造成的损失太大,许多设备在发达国家已经只能当废铁卖。由于投产周期大大延长,许多设备未及使用其价值便已丧失了很大一部分;甚至有许多价值数十上百万元的设备根本置而不用。例如:山东胜利石油化工总厂有个项目八年才建成投产,积压的仪器仪表价值一百多万元;天津市从日本买来的价值近四十万元的化肥自动包装机,扔在露天六、七年,谁都不管;四川有个仓库积存的包括许多贵重仪表在内的价值几十万元的物资,二十年无人过问,现在已经残破锈蚀得连一万元都不值。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谁敢这样做很快就会连老本赔光,而在我们这里却可以轻轻松松地把这些损失计入产品成本就算完事。据统计,我国工业企业产品的成本占到工业总产值的65—70%。只要把成本降低10%,每年就可节约300亿元。这是完全可能做到的。(人数占全国工业职工总数三分之一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每年为国家提供的财政积累也才不过几十亿元!)这笔钱如果用于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全国每个家庭每年都可分到一辆自行车;如果用于武装农业,全国1/9的农村就可达到美国现在的水平,并且可节省出三千多万劳动力。可见,资本主义世界那种一掷千金式的奢侈,比起我们的这种浪费简直就算不了一回事。我们的不讲经济效果,还突出地表现在粗制滥造。象“大跃进”时那样砸了饭锅炼铁渣固然是极端的例子,其实,只管生产不顾质量并不是个别的、暂时的现象。山东胜利石油化工总厂有个基建项目,因为买进的产品质量低劣不能使用而报废了二百多万元;1978年年底,全国大量积压的农机产品中,残次报废产品竟然高达1/4。马克思说:“不论财富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资本论》第1卷,第48页)“如果物没有用,那未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54页)再考虑到原材料、动力等方面的消耗,从事这样的生产,经济效果就往往是负数了。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大,许多人把这归咎于积累率太高。这是毫无道理的(这个问题我将另外撰文论及)。我认为,极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价值规律为企业提供内在动力,生产不讲经济效果,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太大、太大。

第三,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必然导致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这是一种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历史作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通过这种分化来实现的。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激烈竞争中,那些不能及时改进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那些缺乏资本添置新的技术装备的商品生产者,被挤垮了,淘汰了,甚至被抛进无产者队伍。这固然造成了社会上贫富的两极分化和对立,但却使得生产日益集中和规模日益扩大。这在实际上等于为社会主义革命创造出越来越充分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然要导致社会主义革命,这是主要的根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完全应该、并且也完全可能使这种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价格是竞争的武器。只要我们把所有企业统统推进全国统一的市场,让它们用价格的武器互见高低,那些作为国民经济骨干的大型企业,无论在技术力量、资金来源、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它们一般就会占上风。这不但会使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而且也会挤垮、淘汰、吞掉那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规模狭小的企业,以及有些公有化程度低、缺乏资金来源的企业。这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的,并且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也会越来越趋向单一化,——这恰恰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如果这样,我们最终完成一切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将是瓜熟蒂落,而根本不需要乞灵于那种对生产力起严重破坏作用的“穷过渡”了。但是,我们的计划经济以及物价稳定和统购包销的政策却从根本上把这种竞争给取消了,大家一律吃起了社会主义的“大锅饭”。盈利企业无权使再生产规模扩大,亏损企业也能享受到“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补贴,结果,那些本该垮台的企业也得以生存下来。近几年来,竟然出现了“小厂挤大厂”的天大怪事。小厂与大厂争原料、争能源、争市场,致使一些大厂开工不足。如果允许运用价格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些大厂是绝对不会处于这般狼狈境地的。我们的政策正是保护落后、抑制先进的政策。许多年来,不顾产品是否有销路,不顾物质和技术条件,到处都在搞重复建设,搞“大而全”、“小而全”,重要的原因在于任何企业一旦建成就不会倒闭。这不仅是违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的,而且带上了明显的封建的烙印。在这样的经济格局、经济条件下,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反革命武装叛乱,就比较容易形成割据局面。

第四,在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下,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是趋向于缩小的。城乡劳动力价格和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差别,导致了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和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迫使农业迅速用大机器武装起来。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目前西方国家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粮食,西德是2.56万斤,法国3.2万斤,美国14万斤,加拿大竟高达18.8万斤,商品率几乎百分之百(而我国只有0.22万斤)。在商品率极大提高的情况下,城乡市场连成一片,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得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在经济收入上的差别逐渐消除。电视、广播的普及和交通事业的发展,又使城乡之间在文化生活上的差别也变得微乎其微。目前,在多数发达国家,本来意义上的农民已基本不存在,在日本等国家竟然出现了人口从大城市流向农村的现象。我们取消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非但没能缩小,反而有所扩大。这与社会主义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国家对于收购的农副产品的80%统一规定了低而稳定的价格,又以很高的价格向农民出售工业品。有人做过计算,1975年工业品价格大体高于价值15—20%,而农产品价格却低于价值25—30%。另有人做过调查统计,1976年全国1296个生产队6种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成本加农业税每百斤是11.6元,而征购价格只有10.74元;1977年302个生产队皮棉每百斤的成本加农业税为109元,征购价格是106.9元。前者亏损7.4%,后者亏损2%。有些农副产品,农民甚至要到市场上高价买来,再以低价交售。与国际市场相比,我国供应农村的工业品极为昂贵。在日本,一斤稻谷可换8.5斤硫氨,在我国只换0.7斤;前者11,000斤稻谷就可换一部20马力拖拉机,后者却至少要60,000斤。况且我国的支农产品质量极为低劣,1978年抗旱时,有个省的农用柴油机完好率只有25%。还有些滞销产品则要通过搭配等方式强行推销给农民。现在有人把调整轻、重工业比例的理由说成是轻工业提供的财政积累多,将近是重工业的10倍。这种说法是极不科学的。所以造成这种现实,是由于对农民的剥削。轻工业原料的70%来自农业,而轻工产品约有三分之一又销往农村。可见,城市对农村的剥削已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不难理解,没有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这样的交易根本做不成。我国的“剪刀差”是人为地强行造成的。正如斯大林说的那样,这等于要农民缴纳“超额贡税”。解放初期,为了迅速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而要农民做些牺牲是必要的。三十多年过去了,再继续这样做却就于理不通。由于不等价交换,往往产量越高,农民越穷,因而缺乏生产积极性。据有人对全国2,162个生产队所做的调查表明1965年六种农作物平均亩产232斤,到1976年增长了36%,达到316斤,每亩成本却增长了54%,由26.2元增至40.5元;劳动日价值则由0.7元降到0.56元。我国至今仍有将近30%的生产队每年的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约有一亿农民每年口粮不足三百斤;也就是说,连基本的温饱都保证不了。有的生产队劳动日只有二、三角钱甚至几分钱,要购出国家的返销粮,不少农户必须先卖掉一部分口粮。我国农民跟上我们党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竟然还处在这般境地,实在令他们寒心。据说,有个县农民入社时折价财物1,200万元,干了24年,全县实有集体财产仅剩500万元,连入社时的一半都不到了。本来说的是让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却变成了大家一齐穷。现在我国工农之间有了从未有过的巨大差别。全国职工平均月工资54元,再加奖金、副食补贴以及其他许多福利待遇,每年平均收入800元大抵不成问题;而农民的劳动日值按六角计算,每年收入不过200元(通过超额劳动所得家庭副业等收入不计)。这种差别本已够大,况且农民还要自已负担医疗等费用。诸如民办教师制、合作医疗制、合同工制、义务兵役制等等,这都是额外加在农民头上的负担,使他们穷上加穷。工农差别之巨,仅从婚姻问题上也可得到证明:一个农村姑娘嫁在农村,索要的嫁奁费常常上千甚至数千元,而嫁给一个哪怕工资极低的城市职工,也可分文不取。难怪农业劳动力有着极大的不稳定的潜在可能,几乎所有农民,只要有一线之路就要设法离开农村。前些年,林彪、“四人帮”横行时,还要大割农民的所谓“资本主义尾巴”。殊不知,真要割得彻底了,有些农民怕是连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也不可能了。单一搞农业毫无出路,许多农民都是靠家庭副业收入来换回起码的工业品的;凡是较为富裕些的生产队,大多是因为有“歪门邪道”来弥补农作物种植方面的亏损的,诸如搞副业加工、承包工程等。农民缺乏搞农业的积极性做为一个重要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农业商品率极低,仅有20%左右,未能摆脱自给自足的落后状态。虽然号称世界农业大国,1972年按人口平均的口粮只有600斤,低于世界的678斤,更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1,224斤;棉花产量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4,500万担左右,每年都要进口大量棉花。现在我们提出要大力发展轻工业,但是,轻工产品的主要市场在农村。农民手中没有多少钱,市场也容易饱和,到头来,轻工业发展一定会被迫放慢步伐。这种靠与农民的不等价交换来发展工业的做法,是不可能长期有效的。

顺便说及前面提到过的“小厂挤大厂”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近几年来,在发挥经济优势的口号下,各地纷纷建起了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小工厂(如小卷烟厂、小酒厂、小皮革厂、小肥皂厂、小纺织厂等)。有的地方为了“大钱自已赚”,宁可把好原料用来生产劣质品也不愿卖给国家,以致有些大厂因原料不足而被迫停产或减产。于是有人惊呼“发展轻工业不能盲目建设以小挤大”。最近各地采取行政措施关闭了不少小厂。但是,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为什么设备、技术落后的小厂竟能危及现代化的大厂?难道不是因为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过分地不合理吗?不管效率多么低,工艺多么落后,只要能将农副产品变成工业产品,就能赚大钱,难怪小厂要盲目发展。报载:有个大队为了能把厂子搞下去,不惜向有关方面送礼而每年花掉几千块钱。如果能以合理价格议购原料,小厂就绝对没有力量同大厂搞竞争了,充其量作为大厂的辅助厂而搞些粗加工。况且这样做还有刺激原料生产的好处。例如,只要提高收购价格,我们就绝对用不着再去动用宝贵的外汇每年大量进口棉花了。

比起发达国家,我国目前更加谈不到消灭社会分工,因此,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仍是商品经济是铁定的事实。如果我们制造出这样或那样的“规律”就可以使价值规律被消灭,也就证明了它从来不是客观经济规律。商品价格是遵循着价值规律形成的。虽然这个规律要求价格必须等于价值,但是,它的作用却是在供求变化所引起的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中表现出来的。我们企图通过计划价格的方式强迫价格与价值一致或背离,硬性地规定出各种各样的价格并强迫它稳定。事实证明了,价值规律并没有因为我们的否定而消灭,它的顽强作用使它到处冲破了人为的壁障,物价稳定仅仅成了一种表面的现象。

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说明。

毋庸讳言,我国大概是世界上使用票证最多的国家。凡是短缺商品,往往通过发放票证的办法来限制需求,从而保证物价稳定。除去许多长期性的以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票证。这几乎可以成为我国计划经济的一种特征了。但是,尽管有明令禁止,并且有严厉的惩罚办法,却是几乎任何票证都可以买卖或变相买卖。例如:布票两角钱一尺,粮票一角五分一斤,油票一元一斤,自行车票八十至一百元一张,等等。可见,票证也代表着一定的价值,使它在事实上成为辅助货币。假如某种凭票证供应的商品的名义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那么,它的实际价格却应该是名义价格再加票证价格。这样,价格便背离了价值,即价格高于价值。价值规律在起作用。(我们暂且不说按人口发放这种代表着一定价值的票证,实际上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有些短缺商品虽然不需要票证,但那些特别需要这些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往往要付出一定代价“走后门”。例如:前些年买一支自行车链条,除了按名义价格付出人民币,一般还要送上比这链条价值高得多的礼物。因此,又等于抬高了实际价格,价值规律仍然起作用。近些年来,名贵烟酒销售量激增,据说,多数是被买去用于了“走后门”。

再看相反的情形。过剩产品没能进入消费领域,价值不能实现,价格便是空的。如果最终仍以原来价格极其缓慢地售出了,但因为长期存放而使流通费用增加从而使价值量加大,价格等于变相降低;如果因为长期存放而使使用价值部分丧失从而被迫削价出售,这更是实际的降低;有些商品甚至干脆报废,比如水果、蔬菜、肉类等鲜活易腐商品,它们的价格便降低为零了。价值规律同样起作用。

可见,尽管我们制定了稳定物价的政策,价格都仍在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仅没能对生产起到调节,相反,目前我国社会上的特权、“走后门”等许多弊端都由此而产生,或是由此而进一步获得了孳生的条件。这也应该算是价值规律为维护它作为客观经济规律的尊严而给予我们的惩罚。

在价格自由波动的情况下,供求矛盾只由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表现出来,在市场上却总能表现为供求相当。价格面前人人平等。货币不管在谁手里都具有同样的效用。凡是那些能够付得出较多货币的消费者,一般都能得到所需要的商品,并不问他是什么人。在这里仅仅是货币发生作用,特权至少在表面上等于零。物价稳定政策下的情形则完全不同了,供求矛盾直接在市场上尖锐地表现出来。一个人对于某种短缺商品的消费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并不取决于他能否按规定价格付得出货币,而主要看他能否掌握或影响这种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因为各种票证是作为无价证券来发放的,所以,它的使用就有了极大灵活性,对有些人来说甚至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一个消费者能够按名义价格买到哪些商品以及买到多少往往取决于他手中的权力所及的范围。凡是短缺商品,一般都是使用价值较高而价格较低,或者为生活所必需。因此,有些人从这种物价稳定政策中得到了更多的好处,而普通消费者却只好忍受物质匮乏之苦或遭受变相掠夺。马克思说:“权力,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小至烟、酒、糖、茶,大至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还有粮食、蔬菜、煤炭等生产必需品,消费者身份不同,他们手中的货币对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购买力也就不同。例如:一个商业干部,比起收入与之相同的教师,绝对有把握生活得更好些。这就表明,货币做为价值尺度,已经成为一种可以象橡皮筋一样伸缩的尺度了。甚至荒唐到这等地步:仅仅从人们对某些价格相近而牌号不同的商品的消费上,就可以大体揣测出某个人的身份,类似“干部烟”之类的说法到处可以听到。“一等人,送上门;二等人,走后门;三等人,人托人;四等人,没有门。”这流传极广的民谣,再清楚不过地反映了在短缺商品的消费上的森严等级。如果肯运用,权力还能带来更大的好处:可以无偿地、并且是合法地取得某些短缺商品的使用价值。随便举个例子:一辆质量较高的自行车,骑用几年之后,仍然不难按原来价格卖掉。甚至有这样的情形:每辆157元的青岛产“金鹿牌”自行车,骑用三年之后还可卖到180元。作为普通消费者,为要得到某种短缺商品,常常是要么自由市场出高价,要么请客送礼“走后门”,或者走告无门。前几年,有不少农民因为无法买到煤炭,甚至在寒冬腊月一天也只能吃一顿热饭,另有些人则可以按低廉的价格买到足够的煤炭而生大火炉。作为普通消费者,物价稳定的好处没有得到,相反,有些残次滞销产品,却常常采用搭配出售等方式强加给他们。近些年来盛行的“搭配”风,已经到了无奇不有的地步:买一辆不到160元的自行车,要搭配给价值共90元的15把自行车锁,或价值二、三百元的一大箱电工胶布;买化肥搭配给锤子;买胡萝卜搭配给小白菜;买水缸搭配给碟子;等等,简直不胜枚举。此风之盛,甚至影响到文化生活。例如:买畅销刊物搭配过期刊物,看香港故事片《三笑》搭配国产片《大河奔流》,等等。毫无疑问,能有这样遭遇的都是普通消费者。我们知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强迫人们买进并不需要的商品,这样的交易,无异于掠夺。

再说请医看病。我国是以医疗费用低而见称于世的。在国家圈定的那些享受公费医疗的人们中,且不说有不少一人公费全家吃药的例子,凡有些地位或门路的患者,哪怕一张治疗伤风感冒的药方也可出自高手,也可服用贵重药品,而许多普通患者尽管病势沉重也很难就诊于名医,也只能服用价格低、疗效差的药物。这不仅表现为对复杂劳动的浪费,而且表明这种貌似平均分配的福利也仍是极不平均。至于那些不能享受此种福利的人们,情形也并不见好。比如农民,在我省是被规定为不得擅自到山医附院之类的高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即便有人情愿付出较多货币,也难以获得更好的医疗条件,难以获得某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品。因此,医疗费用尽管低,于一般人说来却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如果不同的医生收取不同的费用,药价也允许自由波动,大家反而都可平等。

从我国目前的城镇住宅问题上,事情看得更分明。我国住宅建设落后是事实,但是,所以出现这种极为紧张的局面,无可否认地也有直接人为的因素。我们是以低房租政策而夸耀于世的。有人计算过,在一般情况下,我国房租收入连进行维修的费用都不敷。但是,房租无论怎样低,对于那些无计弄到住宅的人来说也只是无法充饥的画饼。低房租政策下常常出现两种情形:那些能够掌管或影响房屋分配的人有可能因此大得实惠,不管占用多少房子,也无付不起房租之虞,因此,令其闲置也在所不虑;另一方面,老少三代十几口人挤在一间房子里也不是十分个别的现象,就连有些专家、教授也常常要忍受与家人争夺房内空间之苦。报载:地震后的唐山,有个厂的副书记一家三口人竟然占用了八间房子。在这种政策下,才有了“书记院”、“厂长楼”、“公子楼”之类的名堂。目前我国城市缺房户占三分之一以上,失修和危险住房也分别超过了50%和10%。因此,不管在哪个地方,每当一批新住宅建成,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激烈的明争暗斗。为了分到房子,许多人都充分利用自己的或亲朋的权力和影响,或者是请客送礼“走后门”,货币反而退居于微不足道的地位。这种情形,近几年来报纸上时有揭露,问题的确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假如房租不是“稳定”的,而是令其随消费者间的竞争而增长,总会到达一个供求相当的地步。有些人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会让出一批房屋,住宅紧张的问题马上就会有所缓和。房租收入增加了,反过来又会刺激住宅建设的加快;或者把多收取的房租以补贴的形式加入工资,使消费者的负担不致增加。这样做,甚至对计划生育都大有好处。

从这次提高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看,问题也是同样清楚的。提价的动机是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使农民得到好处。但是,大幅度提价并使之稳定,却又为搞特权和“走后门”提供了新的方便。例如:这次提价刺激了许多地区生猪生产的盲目发展,以至大大超出了消费需要而使农民有猪卖不出。尽管有个阶段许多地区采取了高价收低价卖的办法刺激消费,国家赔进许多钱,仍然解决不了问题。于是,在出售生猪方面又展开了一场运用权力和“走后门”的竞赛。有些人可以很从容地把提价的好处全部拿到手,另有些人却不得不请客送礼,而把一部分好处让渡出去,甚至有些人被迫自己宰杀后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有这样几个例子:有的收购单位趁机从外地购进一些日历、画片等商品,以很高的价格向售猪的社员强行派购;有个七十多岁的孤老太太辛苦一年喂养大的猪无法卖掉,跑到收购站双膝跪下流着泪乞求一张“生猪收购通知单”,另外却有人通过不正当门路拿到许多“收购单”,每张要价十元;有个社员跑出一、二百里地托人找好了门路,因为天气太热,四百多斤重的猪运到后未及交售便死掉,这位社员忍不住号啕大哭......象这样因为收购价格提高反使社员吃亏,并不是个别现象。在粮食、油菜籽等农产品的收购中,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如果我们的收购价格有一定的浮动余地,既不会造成这种紧张局面,又可以使农民普遍受惠。

差不多一向就存在着的投机倒把活动,也与我们的物价稳定政策有很大关系。大量使用票证,才有了倒卖票证的活动。北京市有个商业局副局长的儿子以每张一百元的价格出卖自行车票,上海市有些贩子用现金或花生米向居民换取卷烟票,等等。几乎所有短缺商品都有两种价格,为投机倒把提供了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可能。国家牌价每辆157元的青岛产“金鹿牌”自行车,自由市场价格曾高达二百四、五十元;倒卖高效化肥,每斤可赚取两角;倒卖生活用煤,可以多赚一、两倍;倒卖一辆五十马力轮胎拖拉机,竟可赚到数千元。近几年,随着自由市场的开放,投机倒把活动愈加猖獗起来。有些人利用行贿等非正当手段从肉食门市部把某些短缺肉食品全部买下,然后就地设摊出售,每斤猪肝稳赚两角,营业员们却因为无事可做而非常悠闲地聊天嗑牙;有些小商贩公然在影剧院门口倒卖影剧票,每张票竟要搭配七个咸鸭蛋或十碗热茶;等等。假如允许价格浮动,这些钱是绝对不会进入个人腰包的,并且物价也不会高出这么多。

有人说,提高物价会加重消费者负担,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加重了负担的只是那些享有特权的特殊顾客,对于那些无法以低廉价格买到短缺商品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的需求反而会因为提价而更容易得到满足。有个例子可以从反面来说明物价稳定政策的弊病:今年春节前,笔者家乡海鲜鱼价格暴涨。对此骂得最狠的,都是往年吃鱼最多的。有不少农民虽然也摇头叹贵,都能很从容地把这种往年难得见面的东西买上几斤提回家过年。另外,价格提高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刺激,会使这些商品的生产能力迅速提高,价格很快就会跌落。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们稳定物价的努力常常是徒劳的。价值规律始终都在顽强地开辟自己的道路。它如同洪水一样,如果我们不留给它一条出路,它就会到处胡乱冲开缺口,给我们制造出许许多多的麻烦。这种以否定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前提的物价稳定的政策,至少也可看作是许多社会弊病的催化剂。

如果我们再做更深入的思考,还会发现,物价稳定政策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否定。我们知道,所谓按劳分配,是指每一劳动者按照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从社会方面领回相应的报酬。而这种报酬在现阶段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一定量的货币代表着一定量的社会财富。而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同样的货币在不同的人手中具有不同的购买力,这就说明存在着两种可能:或者是从形式上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就是说,劳动者所得到的货币量没能正确地表现出他所提供的劳动量,必须借助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不确定予以补充。或者是从实际上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就是说,劳动者得到的货币量与他提供的劳动量本来相当,但却由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不确定而表现为不相当。

可见,我们只有正确地运用起价值规律,搞特权、“走后门”、投机倒把以及贪污行贿等风气才会变得比较容易克服,或者程度不同地受到抑制,而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才可能得到彻底的贯彻。

说到允许价格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自由波动,有人可能会很自然地联系到当前的涨价风。其实,把这归罪于价值规律是没有道理的。物价普遍上涨,是通货膨胀的结果。我国近几年财政出现赤字,投入流通的货币量超过了流通所实际需要的数量,导致了货币贬值。在这种情形下,强行维持物价不变是更加有害的,会使有些消费者更加买不到所需要的商品。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简单的分析来说明:

假设投入流通的货币量为10,000元,在这些货币流通一次的期间内可售的商品总量简化为只有口杯10,000只,那么,1元=1只。

货币量与可售商品的价格总额相等

即10,000元=10,000只

如果货币投放量增加一倍达到20,000元,而在这些货币流通一次的期间内可售商品总量未变,那么,货币量与可售商品价格总额的关系就有了变化

即:20,000元=10,000只

于是,物价上涨一倍

即:2元=1只

如果强行维持原物价不变,货币量与可售商品价格总额的关系就会表现为:

10,000元+10,000元=10,000只+0只

于是便出现了两种情形:

〈1〉1元=1只

〈2〉1元=0只

至于这两种情形分别会在哪些消费者那里发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与通货膨胀的结果是绝不相同的,它虽然会导致一部分商品的价格上涨,也会使另一部分商品的价格下跌,平均价格水平会保持不变;并且,只要货币投放量不变,价值规律的作用会促使平均价格水平日趋降低,如前所述。

这里还要顺便谈一谈如何看待贩卖活动,包括长途贩卖活动的问题。

贩卖活动历久不衷,这一方面是价值规律必然发生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由市场要求扩大的趋势所造成。对于这些活动加以限制或取缔,我们一向说不出多少充分的理由。

说来未免有些滑稽,倒是那些从事贩卖活动的人们最关心社会的消费需求,他们到处都能够发现产销间的不平衡,贩卖活动无孔不入。几乎所有国营商业部门无法或不愿满足的需求,他们都肯满足。没有别的,原因就在于国营商业部门在价格政策限制下做来赔本的生意,他们却可以从价格的差别上赚到便宜。而贩卖的对象不管是工业品还是农副产品,所产生的作用基本上都是积极的。可以简单地举些例子:有些工厂产品大量积压,商业部门因库存饱儿而不肯帮忙,贩卖者却积极地为之推销。就以指甲钳和折迭木尺这两种极普通的商品来说,商业部门分别啃定三角八分和四角四分的价格不放,而同样质量的产品,贩卖者却分别以一角和一角五分的价格大量兜售。有人把冷饮食品贩往边远地区,既使工厂开工不足的问题得到了缓解,又使边远地区的群众有了这种夏令享受。有人从胶东地区贩运花生去东北,不但抬高了胶东市场的花生价格而使农民获益,又使东北地区的这种消费需求得到了满足,并且使东北地区的局部通货膨胀问题有所缓和。近几年来不少地区鼠患成灾,马上就有人大做贩猫的生意。等等。如果我们仅仅以不准贩卖者牟利为由而对这类活动予以取缔,不但于生产者没有好处,也就等于说,对于群众的许多迫切而又正当的消费需求,我们自己不去满足,也不准别人去满足。群众并不会因此而多么感激我们。

现在我们对贩运的数量加以限制,并有文件规定仅限于采用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等原始落后的方式。这种规定尤其令人莫名其妙,何况目前许多地方的汽车运输部门都面临着生产任务不足的问题。我们做这样的规定,只会使流通费用增加,到头来,这笔额外增加的费用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并且使产销间的的不平衡不能尽快消除。举例来说,有人在山东某苹果产地的市场上以每斤二角五分的正常价格买到苹果,雇用汽车运到天津仅以每斤四角五分的价格出售。如果贩运规模进一步扩大,两地价格差距还会进一步缩小;如果禁止雇用汽车,再做这样的生意划不来,也就无人再去做,天津的消费者就要少吃苹果或者多花钱,而山东的苹果将会积压以至烂掉。从报纸上看到,北京、上海等城市的一些商店,因为大宗出售商品而被指责为助长投机倒把活动。应该为之鸣不平。这种情形所以出现,说明另外有些地区的消费者迫切需要这些商品。这样做的结果,既使这些消费需求得到了满足,又加快了商业部门资金周转的速度,有什么不好呢?至于有些人通过贩卖活动牟取了暴利,这除了说明我们的产销严重脱节和限制太多又能说明什么呢?有的地区严重过剩,有的地区极端不足,贩卖者就有了以极低价格买进而以极高价格卖出的可能;由于限制太多而很少有人从事贩卖,一旦有人敢于冒险,必然会通过垄断价格赚大钱。

当然,我的意思决不是说国家对此可以放手不管,听任少数人发财。我是说,只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允许在价格上放开,在资金、运输工具、市场等方面都占了绝对优势的国营商业部门,一定可以通过竞争的方法来战胜这些私人商贩,根本无需借助行政命令。报纸上的一封读者来信批评有些农民从河南乘火车贩运甲鱼去南方。为了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信中还特别强调“最多者竟然携带一麻袋”。据我想,即使携带十麻袋,这流通费用也会高昂得够惊人了,但是谁都不会怀疑他们是否有钱赚。国营商业部门如果肯于做这类生意,不仅可以赚更多的钱,而且会使这类贩卖活动自行停止。

有人担心,不加取缔或限制,有些贩卖者会通过买空卖空、囤积居奇等手段扰乱市场。这种担心更是完全没有必要。势力雄厚的国营商业只要可以自由运用价格的武器,举手投足之间就可以使这些人一败涂地。建国初期,国营经济曾以上海为中心与投机资本决战,仅仅三天时间就使投机资本家受到毁灭性打击。国营经济在今天已更加强大,而私人商贩目前在经济实力方面却没有哪一个能和当年的投机资本家相比。运用经济手段战胜这些人的挑战不仅完全有把握,而且也可避免行政取缔所引起的许多麻烦和混乱。至于有人批评贩卖活动的存在加剧了市场紧张,这更是无稽之谈。一般说来,贩卖者不大可能把商品运出国内市场,也不可能把某种商品从短缺地区运往过剩地区,加剧市场紧张从何说起?充其量只能把某种商品从它的供应较为紧张的地区运往更为紧张的地区,从而使各地的紧张程度大体相当。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在各地都不短缺甚至过剩的产品,竟然也有人从事贩卖。这固然暴露出商业部门的无能,也更加说明这种困住我们自己手脚的物价稳定政策的不合理性。报载:在北京市,有人以每斤四角的价格从粮店买到面包,用六分钱一个的塑料袋分装后,马上就可以到北京火车站等地向过往旅客卖八角至一元;一元七角九分一条的削价尼龙头巾,有人一转手就可以在大街上加价百分四十出售。既然如此,商业部门为什么不能以略高一些的价格跟这些人争生意呢?我作为一个消费者,为了不看那冷冰冰的脸,宁肯在那些态度和气的小贩手里花一元,也不愿去国营商店花九角;同时,为买一点零星用品,宁肯在家门口多花几个钱,也不肯耽误时间跑出老远。可以肯定,允许价格波动,商业部门就不会甘心再做“批发商”。这既有利于打掉官商作风,又可增加国家收入。同时,商业部门是沟通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它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只是因为它可以使商品流通速度加快,从而加速资金周转,并节约流通费用。但是,在物价稳定和统购包销政策下,我们的商业部门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生产的障碍了。青岛市曾在香烟的厂销和商销的问题上打过的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便是例证。

马克思的研究第一次指明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了跟任何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同样地受到了价值规律的制约。它的价值,由它所包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来决定,它的交换,也要依据其价值来进行;工资,就成了“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3页)。在市场上,资本家正是以工资的形式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购买了这种商品的。劳动力价格的涨落,直接受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并调节着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力按一定的比例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那么,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被废除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作为商品的那种性质是否改变了呢?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著作一致地肯定认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当然也就不再受价值规律影响),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区别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一大重要标志;工资,已成为劳动的“报酬”,而不再表现为劳动力的价格。我认为,这种观点不仅于理论上不通,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证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劳动者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资本论》第1卷,第196页);第二,“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所必需的东西,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以外,再无别的谋生之道。”(《资本论》第1卷,第196页)到了社会主义又是怎样的呢?劳动者不但更加是法律上的“自由人”,而且仍然没有“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只是间接的,是由社会代表他们来实现的。劳动也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除去参加劳动即出卖劳动力之外,就不能得到任何生活资料。所以,马克思所指明的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依然存在着的。

所谓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的基本性质。一方面,它并没有变成自生自长的东西,它的形成,还是需要消耗物质生活资料,即物化劳动,还是需要消耗教育和训练这样的活劳动,因此,它同样还是劳动产品。另一方面,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基本上不是由他们自己来消费的,而是用来换回必需的生活资料。可见,劳动力仍然是用来“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4页)。我国广泛存在着的临时工制,再清楚不过表明了劳动力仍具有商品的性质。去年,我国又正式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法》,已经允许资本主义国家来我国投资。他们预付资本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如果不是在我国购买了劳动力商品的话,那就任何人也无法说清楚到底是买了什么。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商品具有一种独特的特性:它的使用价值是新价值的源泉,它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创造出超出本身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马克思正是由此揭破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但是,马克思也还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资本论》第3卷,第121页)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劳动者不再提供剩余劳动,所有劳动产品统统被分掉,那么,社会的最重要的进步职能即积累也就被取消了。在任何社会(包括在共产主义社会),超出劳动者本身需要的劳动生产率都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既然承认社会主义生产仍是商品生产,那么,劳动产品就仍表现为价值;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也就仍表现为剩余价值。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也不会有根本的不同。

有人可能要问:社会主义也把劳动力当作商品,不就和资本主义一样了吗?我看不能这样理解。马克思曾在《资本论》序言中把“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形象化地比喻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形式”,但是,我们谁都不会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产品仍取商品形式就是和资本主义划了等号。虽然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1卷,第193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只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就要象资本家那样把劳动者的消费水平保持在最低限度。因为马克思也还说,“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资本论》第1卷,第194页)社会制度的改变可不可以算作一个历史的因素呢?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就是资本主义,这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以产生的因素之一,并且不作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的前提下,资本家购买到劳动力商品用之于生产过程并占用剩余价值的时候,才是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出卖的对象已经改变,对剩余价值已由资本家占有变为社会占有。仅仅如此,就可以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了。

其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规定,依据的正是价值规律所反映的等价交换的原则,这里面就已经暗含了把劳动力看作商品的前提。每个劳动者根据自己向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性质和数量的不同,各自从社会方面领回相应的报酬;工资,是这种报酬的货币表现形式,实质仍然是“劳动力价格”。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真正实行了按劳分配,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需要消耗较多的费用,它的价值本来也较高,因而它的价格也应较高。可见,劳动力的价格还是依据其价值形成的。

否认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是商品的所有经济学著作所持的主要的(或唯一的)理由是: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后,不能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社会。我们倒要问:既然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不可以向社会出卖商品,那么,社会岂不是更不可以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出卖给主人吗?根本无法设想,用劳动力从社会方面换回的产品总是取商品的形式,而劳动力本身却不是商品。

正因为我们坚决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所以,我们在这方面践踏价值规律也就表现得尤为坚决。我国的工资制度实际上是实行了一种更加不合理的计划价格;而我们的人事制度,更是典型的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在这方面,价值规律的顽强作用给我们制造的麻烦更多,造成的社会问题也更严重。

第一,我们的工资制度和人事制度造成了劳动力供求比例的失调,同时又在严重阻碍了这种失调状态的消除。

在我国这样的文化落后的国家里,劳动者所受教育和训练的程度极不相同,因此,他们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别往往极其悬殊,劳动力商品在价值上的差别也往往极其悬殊。如果劳动力价格即工资能够依据其价值来规定,任何人为了换取更多的生活资料,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价值,由是,能够从事复杂工作的劳动力就会大批生产出来。归根结底,这将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在我国科技人员极度匮乏的情况下,还应使复杂劳动力的价格高于价值,才会使这种局面尽快扭转。但是,我国实行的工资制度却没能体现出劳动力价值上的差别。这种工资制度违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等价交换的原则,人为地使一部劳动力的价格高于价值,而使另一部分低于价值。也就是说,它使得一部分人无偿地占有了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这就等于否定了劳动者通过提高劳动力价值从而获得优厚报酬的努力,使我国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缺乏了来自物质利益方面的动力。目前,知识分子(特别是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过低,这是我国科技人才极度匮乏和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与这种不足成为鲜明对比的则是大量过剩,社会上有大批人员在等待就业,这些人员只能从事简单劳动。而我们的人事制度,即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又造成了对各部门劳动力分配的不平衡,使得本来就存在的人才短缺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有些单位人才“积压”,另有些单位迫切需要却不可得,用非所学的现象几乎到处都有。这同在物质资料的分配方面所存在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陈景润曾经有过的遭遇大家都熟悉,这里不再说,类似的例子还有好多。经济系的大学生分到一家小工厂当保管员,社会学系的毕业生当羊倌,学海洋地质地貌的干县民政局,学海洋气象的当机修工,数学力学系学生当出纳员,天文学系的学生卖饭票,等等。这类情形竟然发生在我国这样的教育极为落后的国家,尤其是不可思议的。

第二,我国的工资制度和人事制度是人为地在劳动者中划分等级。它所制造的现实,否定了关于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无高低贵践之分的说法。

在我国工人队伍中,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许多名堂;同是正式工,又有国营与集体、大集体与小集体之分;甚至教师也有公办、民办、代课之分。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方面,普遍存在着正式工不如合同工,合同工不如临时工,公办教师不如民办教师的情况,而合同工、临时工、民办教师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却都大大见低。假如有位劳动者,他的身分先由国营企业工人变为集体企业工人,然后再变为农民,他所付出的劳动量可能越来越多,所得到的报酬却可能越来越少,社会地位也会越来越低。对于各种不同的工作,我们又机械地规定了不尽然合理的工资标准,以至于在就业安排上,有些工作人们趋之若鹜,另有些工作却无人肯干。而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划分,更是在劳动者之间造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只要出生在农村,除极特殊的情形外,终生务农是注定了的。加上近几年来盛行的顶替、接班等办法,农村青年改变职业的机会便更加微乎其微。所以,我们的人事制度固然保证了人人都有“饭碗”,但也是限于给个什么“碗”便抱个什么“碗”,终生难得改换。一个人只要得到一个较为优越的职业,就可以保证他的劳动力始终按“垄断价格”出售。那么,我们在进行这一系列划分时依据的是什么呢?并不是工作能力。一个人是否得到某种职业从而是否可以享受较为优厚的待遇,主要取决于“计划分配”,至于他能否胜任,是否做出了贡献,倒在其次。我就认识有位几近文盲的姑娘担任了公办教师。不难看出,我们已在事实上造成了许多等级。(这在婚姻问题上也得到了反映。许多并不美满的婚姻以及许多离婚悲剧的直接都在这里,不详述。)我们单从某个人所进入的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从事的工作,有时就可以大体揣测出他的亲友中间是否有着比较有地位的人物。近几年来,报纸上揭露出了许多利用职权为子女和亲属就业“走后门”的事实并予以抨击。依我看,问题主要不在于这些人该不该如此使用他们的权力,而是在于我们的制度为这类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第三,我们的人事制度即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制度,使我们无法保证所有企业的领导人个个称职。

在市场上,顾客通过自由挑选,一般总能买到可意的商品。但是,如果通过分配的方式,却无法保证顾客得到的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企业总能选择出最佳经营者,也就是说,企业对待经营者如同顾客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一样。目前,在资本主义世界,许多资本家都把注重能力的原则优先于家族身分。为了保证企业不致经营失败并求得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已不是罕见的事情。例如:著名的西德西门子公司的最高领导职务是由其他人来担任的,而西门子家族因为没有合适人选而自动放弃了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有过表述,并非只有资本主义才可以实行。如果我们也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在选择企业领导人时实行的是招募制,要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负完全的责任,同时付给优厚的报酬,中国以十亿人口的大国,是绝对不乏人材的.但是,我们实行的却是任命制,是对这种特殊商品的按计划分配。我们无法保证分配的无误,同时也就没有理由一定要经营失败者担负责任。例如,虽然有些人的使用价值就是搞“西水东调”之类的蠢事,但我们却无法要这些人承担与之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责任。

第四,我国的人事制度即对劳动力商品的统购包销制度,既为投机分子的钻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同时也有碍于官僚主义的克服。

在我们所实行的物价稳定和统购包销的政策下,企业领导者的责任主要是刻板地按上级指令办事。可以不顾市场需求状况而盲目生产,也不必担心自己所经营的企业被挤垮、被淘汰,因此,从事企业管理这样的本来是极为复杂的劳动就变得十分简单化了,即使是完全的外行也可以长期地安居高位。“渤二事件”即是一例,身为海洋石油钻探局局长的人竟然可以对自己的业务一窍不通。又因为我们的干部制度至今在实际上仍是任命制,所以,究竟由谁来担任领导职务便带上了极大的偶然性。工作能力极为平庸的人也不惮于营谋极高的位置,并且也有可能得到这样的位置,于是,有些投机分子得以混进我们的干部队伍。由于一次分配终身不变,那些敢于抵制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的人便有可能因此造成终生灾难,甚至连家庭都要随之而遭殃。前些日子,《中国青年报》以《小青年冲击“关系网”》为题,报道了一个女售货员同商店领导的营私舞弊行为作斗争的事迹。虽然这位领导最后被法办,但这位姑娘却因跳不出“关系网”而继续受打击,最后不得不表示屈服,从而消沉下去。这种情形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的许多政策,如户口政策、招工政策等,实际上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它们把农民终生死死地限制在了一个地方,从而使许多农民与有些干部间的关系成为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正是封建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稍作深入调查,不难发现农村的有些地方已经变成了“封建领地”。目前的党风整顿如此困难,群众对某些领导的不正之风敢怒不敢言,这与我们所实行的人事制度关系极大。

另外,我们在劳动问题上的一平二调,我们的机构庞大、人浮于事,以及在人事调动、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大规模行贿(据说,转一个农村户口为城镇户口,一般要破费几百元),无一不与我们的工资制度或人事制度有直接关系。

多少年来,我们过分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计划经济,以致造成许多灾难,这并不是偶然的。我们在观察、分析我国国情的时候,严重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正如有的同志所比方的那样,我们不是按照脚的大小来做鞋子,而是做出一双其大无比的鞋子装进了我们的那双小脚。不言而喻,我们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是我们否认我国的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的直接结果。那么,我们否认我国经济是商品经济又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前提呢?或者说,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因呢?首先,我们是把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当作内涵和外延早已确定并且一成不变的概念,然后,为了证明自己是社会主义,利用政权的力量匆匆忙忙地在生产关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从而去迎合关于社会主义的一般概念。我们不是按我国生产力的水平来确定计划经济的方式和范围,而是通过不断变革生产关系为计划经济的实行开辟道路。在这里,不是内容决定形式,而是形式决定了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描画过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蓝图:“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将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9页)由于没有了商品交换,货币被“一张证书”所代替,劳动者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根据这些,人们便把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方面的特征归结为<1>生产资料公有制;<2> 商品经济消除;<3> 按劳分配;<4>实行计划经济。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描画的这张蓝图,只是表达了一个美好的理想。他们除去明确指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在政治上要有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以外,还没有来得及(或者说是不可能)详细说明在经济上实行这种变革的细节。不过我们却知道,他们从来都认为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他们之所以为社会主义社会规定了这样的经济特征,是因为他们曾经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将在生产力发展到很高水平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无论什么样的革命都不会使生产力在一夜之间得到飞跃,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不会认为,新旧两种社会在经济制度方面可以有一条绝对分明的界限。恩格斯曾经以极其肯定的口气说过:“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5页)。在自然界,生命发展的过程中是有着许多中间类型的。鸭嘴兽是介于卵生动物和哺乳动物之间的动物;始祖鸟在鸟类和爬行类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文昌鱼一类的原始脊索动物的发现,填平了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之间原来被认为是不可逾越的鸿沟;眼虫一类的单细胞生物竟然同时具有动物和植物的特征;至于“人猿相揖别”,我们中的无论哪一个,都不可能精确地指出究竟是发生在什么时候;等等。同样,在表现得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新旧社会的更替更要经历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的中间状态,也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列宁就曾经说过,要把俄国地主经济区别出何处是奴隶制的终点,何处是纯粹资本主义的起点,是不可能的。在我国,完成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大约用了一千年,这二者之间是很难确切地划出一条界限的;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所需要的时间在各国都比较地短一些,但在许多国家如英国、日本等,都是通过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联合专政的方式实现的;并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得了统治地位之后,封建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也还存在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发展到今天了,却不妨有的地方仍旧保留着奴隶制的乃至原始的生产关系。所以,根本不能设想,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一旦建立,它在生产关系方面马上会纯而又纯地清一色。列宁说得好:“无论在自然界或社会中,‘纯粹的’现象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列宁全集》第21卷,第212页)。即使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国家,如果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成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残余也会在一个相当长的代时期内继续存在;它的最终消灭,如同封建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革命成功之后的国家里的最终消灭一样,到底还要靠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来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有过这样的论述:“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页)。“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8页)“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3页)所以,“共产主义是从资本主义产生的,它在历史上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它是资本主义产生的那种社会力量发生作用的结果。”(列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第316页)。由此看来,“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

所有这些,都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断言:“革命不能预先随心所欲地制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当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必然消灭,从而也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必然颠覆的物质条件尚未在历史进程中、尚未在历史的运动中形成以前,即使无产阶级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它的胜利也是暂时的,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本身的辅助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1页)。稍微引申开去,不难发现,这种观点在观察任何社会变革时都是正确的。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过程中,几乎到处都经历过反复,资产阶级革命在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等国家里取得最终胜利以前,都出现过封建势力的复辟。没有别的原因,就在于当时使得旧的生产方式必然消灭、从而也使反动阶级的政治统治必然颠覆的物质条件还没有充分形成。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爆发过数百次的农民起义。但是,不管起义的领导者是什么人,不管他们提出过多么诱人的政治纲领,一旦获得成功,建立起来的无例外地都是地主政权。至于农民起义领袖的蜕变,我们不应当从这些人的个人品质方面去寻找原因,而应当归结到他们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只有生产力才是最革命的因素,而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还没有提出从根本上改变生产关系的要求,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出集中代表这些要求的革命领袖。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特殊条件和帝国主义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列宁领导十月革命在一个生产力不很发达、小农经济占相当优势的国家里取得成功,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能否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当初的观点并不正确呢?完全不能。十月革命的胜利并不具有必然性。当时俄国的生产力还远没有发展到要求改变生产关系的水平;在这样的国家里建立起的社会制度,根本不可能具有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所具备的全部特征,只能属于“过渡类型”,只能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迈进了一步。事实上,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不久就已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放弃了在生产关系方面进行彻底革命的努力,而提出了“过渡”的理论。他认为,鉴于俄国的生产水平不高,必须改变向资本进攻的方法,放慢对资本剥夺的速度,甚至应当“停止一下进攻”,让“私人资本主义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并提出了一系列对资本主义让步的措施,允许资本主义有一个发展,等到时机成熟,再利用政权的力量去最后地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参考《列宁选集》第四卷)这并非是权宜之计,而是尊重客观规律所必然得出的正确结论。苏联后来终于“蜕变”,这固然十分遗憾,但也证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到底正确。

现在,我们根据革命导师的论述来简要分析一下我国的情形。

孙中山所领导的辛亥革命的失败,说明当时在我国连进行一次资产阶级革命的条件也还不成熟。当时,城乡商品经济虽然已经有所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虽然已经有所破坏,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仍处在幼弱时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仍然是封建制度。共产党成立之后,取代民族资产阶级充当了革命的领导力量,并承认自己所领导的中国革命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这不但在理论上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而且在实践上也被证明了正确。由于长期的内战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特别是由于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我国的国民经济在几十年内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工业的地位,它的产值只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0%左右。截止到新中国成立之日,我们即使把帝国主义在华企业也统统算作我国的资本主义因素,所形成的生产力总和也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经济结构,因此,新中国的成立,并不足以标志着中国革命性质的根本改变。马克思说:“彻底的社会革命是同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条件联系着的;这些条件是社会革命的前提。因此,只有在工业无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人民群众中至少占有重要地位的地方,社会革命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正如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非常软弱并与封建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样,我国无产阶级的情形也并不见好:第一,相对于数亿人口来说,我国无产阶级人数少得可怜,远远谈不到在人民群众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二,生产方式落后,工业中70%是手工作坊——而没有现代化的大机器生产,也就没有现代的工人阶级的(我们说无产阶级先进,主要是因为他们是新生产力的代表者);第三,他们刚刚从农民中来,小生产意识仍然比较浓厚。所有这些,使他们作为领导阶级来说,其革命性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领导一场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还显得十分吃力。也就是说,我国当时“一方面还没有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不仅反抗旧社会的某种个别方面,而且反抗旧的‘生活生产’本身、反抗旧社会所依据的‘总和活动’的革命群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4页),进行一场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因此,新中国的建立,只不过标志着民主革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步骤,还是相当长久将来的事情”(刘少奇语)。

那么,我们所进行的革命与资产阶级领导的那种革命可以有哪些不同呢?共产党控制了全国政权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以及后来以各种方式接管了帝国主义在华企业,从而也控制了银行、铁路、外贸、钢铁、电力、机械制造等重要经济部门,也就是说,已经控制了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仅仅如此,就已经保证了无产阶级的优势地位。这时,我们虽然也可以放开手脚,让资本主义有一个发展,但我们的目的却是推动并借用这种力量去冲垮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使无产阶级进一步壮大,以为将来顺利地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准备充分的物质条件,从而有可能不再经过暴力革命就把我国引向社会主义的坦途。我们相信,当着中国革命的胜利把封建主义打得发懵的时候,我们完全可能趁机比资产阶级更为成功地运用商品经济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当着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封建制度赖以产生和生存的基础被彻底摧毁以后,毫无疑问,封建主义便再也没有力量来一次大泛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将比较容易地最终确立。仅仅有了这些,也就使得我们无论怎样估计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意义都不会过分了。

试作稍微具体些的分析:

人们只有首先获得了新的生产力,然后才有可能改变自己所有的一切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生产关系;而标志着生产力水平的,主要是生产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当时在我国广大农村,基本上还是采用极其原始的手工操作方式,因此,土地的分散经营更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应当根据当时工业所能提供的农业机械的数量,首先武装起一批国营农场;随着工业提供的农业机械的增多,通过国营农场的示范作用,稳步地把农民吸引上组织起来的道路。应该承认,当时有一部分中央领导同志所提出的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主张是正确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只有用机械化去推动合作化,才会收到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效果。当然,延缓合作化进程,在农村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剥削关系,会出现土地的集中和雇佣劳动。但是,这时产生出来的只能是农业资本家,而不会是地主,也就是说,只能产生资本主义的而非封建的剥削关系。因为封建剥削所以能实现,是依赖于“超经济的强制”的,“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页)不但我们社会制度已保证了这种强制的废除,而且随着农业机械的应用,这种强制也已变得没有了必要——只有手工劳动才是超经济强制的基础。农村中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把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挤向城市从而促进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它本身也是用“现代冲突”去代替了那种野蛮的、落后的冲突,比起封建的生产方式已是大进步,结果还是为将来农业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铺平道路。

在广大城乡,当时从事小商品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达数千万人之众。他们一般占有简单的生产资料和数量很少的资金,基本上靠手工操作,生产效率低下,经营规模狭小。对他们来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几乎丝毫都不具备。相反,在这样的小生产中倒是有着产生资本主义的极大潜力。这时,我们只是应该鼓励和支持他们走联合的道路,鼓励和支持他们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却不应该过多地干涉。至于竞争所造成的两极分化,不但保证了大工业的发展有充足的劳动力来源,而且也导致了生产资料的集中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这些都不是坏事。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当时不仅在技术设备上还处于低级阶段,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它们的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也还微不足道。新中国的成立使之摆脱了国际垄断资本和官僚资本的控制和排挤,它正可以借助于自由竞争的巨大杠杆而获得飞速发展。同一般资本主义最初发展阶段的情形一样,破产的威胁和发财的欲望会迫使着他们尽量缩减个人消费而把更多的货币用作资本以扩大再生产。他们的这种努力,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促进了生产资料的优先增长,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既可以通过政策法令限制他们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以保证工人的基本权益,又可以凭借国营经济体系的地位和作用来迫使他们的生产适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是轻工业,不能成为一个独立发展的工业体系,因此,国家完全可以通过金融、交通、动力、原材料和设备供应、产品销售等环节来对它们进行有效的控制,无论其怎样发展,都不会出现尾大不掉的局面;到了一定的时机,国家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比如通过赎买的方式完成对它们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样,资产阶级的一切努力,到头来都只不过是为无产阶级做了嫁衣裳。五十年代中期,国营经济只占相对优势的时候,我们就能在短期内完成这种改造,到了国营经济有了更大的时候,完成这种改造肯定会来得更容易。

当然,我们建立起这样一种属于典型的“过渡类型”的社会制度,也完全不妨把它叫作社会主义。正如历史上的一切社会制度在各国都不是采取同一的模式一样,社会主义也不应当是一个模式。资本主义世界有总统制、内阁制、君主立宪制等政体,它们都各自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有着不尽相同的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独特的情况,按自己的方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有人大惊小怪也完全不必介意,我们采取的方式只要符合自己的国情。即使在自然界,反常的现象也多得很。翼龙是能飞的爬虫,蝙蝠是能飞的哺育类,翼龙、鸟类和蝙蝠都是长着翅膀的脊椎动物,猪笼草、茅毡苔、狸藻是“吃”动物的植物,等等,又有谁能以充分的理由说它们具有这样的特征是不合理的呢?

但是,民主革命胜利之后,我们却背弃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选择和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不是根据事实导出结论,而是把某种结论当作了无条件的前提。我们对资本主义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成见,因此不能把它放到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考察利弊,只是盲目地把它当作了进攻的对象。相对于那庞大的封建势力来说,相对于反封建的艰巨任务来说,我国的资本主义的确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差不多就可以说,我国是既没有无产阶级又没有资产阶级的。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不但需要有能实现这个变革的无产阶级,而且还需要有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能够彻底消灭阶级类别的资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6页)“只有工业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除掉封建社会的物质根蒂,并铺平无产阶级革命唯一能借以实现的地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2页)因此,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的先决条件。”“谁竟然肯定说在一个虽然没有无产阶级然而也没有资产阶级的国家里更容易进行这种革命,他就只不过证明,他需要再学一点社会主义初步知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6、617页)我们过分强调了我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有可能接受改造的一面,过分看重夸大了无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优势,却从根本上忽视了我国是一个经济上极其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种连建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条件都嫌不足的社会经济状况,反被我们说成是更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进行。这只能是自欺欺人和强词夺理。

基于错误的估计,我们在“不断革命”的口号下,迫不及待地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三亿多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到土地后,对共产党充满了感激。但是,土地证还没能在手里攥热,狂飙式的频繁升级的集体化运动便开始了。原来预定在十八年内即在1967年基本完成的任务,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即从合作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的1955年到1957年初便告完成了。五亿农民一声呐喊,冲进了社会主义。当时被极力夸大了的所谓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小生产革命性所具有的那种盲目性和狂热性,还有一部分是出于平均主义的要求。特别是尽管强调自愿,强迫的方式是到处采用了的,而这正是“得罪农民的措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它严重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为当时那种极为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所限制,我们就只能把一种建立在原始的、落后的基础上的公有制,错误地当作了社会主义的目标。对待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情形也差不多,仅仅用了四年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对它们的社会主义改造。这种被改造基本上是出于迫不得已。这样,就使得他们企图通过民主革命求得发展的梦想破灭了。我们不但使民族资产阶级感到了失望,而且得罪了数量极其众多的小资产阶级群众。

全国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一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了。至此,全国基本上成为清一色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实际上被取消,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按劳分配制度普遍实行,任何计划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推行。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具备了,社会主义建成了,于是,价值规律理所当然地被抛到一边去了。

然而,历史最后告诉了我们些什么呢?

我们从此登上了极为艰难的、一步三跌的历程。我们一直都在念念不忘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我们成功了,只是这成功来得太容易,就象防止鬼神在人间的出现一样地容易。我国从来就没有认真地实行过资本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说法从来就是荒唐无稽的。恰恰相反,中国革命的主要动力是农民,干部也大多出身于农民或城市小资产阶级,在这漫漫中国大地的封建势力的汪洋大海中,革命一旦成功,极易走历史上农民起义的老路,或者极易搞起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批判过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我们本来以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差别作为自己的目的,历史却跟我们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良好的愿望没能代替冷酷的现实:许多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东西,包括意识形态方面和经济制度方面的,竟然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找到了它们的表现形式!我们防止了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时所能造成的停滞,却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试问:我们“把自己的急躁当作理论上的论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94页),我们把道德考虑的正当性看得高于了历史发展的必要性,我们把精神的力量看成是高于一切的力量并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如果这还不算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话,又能算是什么呢?

曾经为人类澄清了迷雾的革命导师们早就说过:

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

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6页)。

这些话说得是多么地准确、多么惊人地准确啊!

当我们从迷途走出来之后,重温革命导师的教导,更加感到了这其中蕴含着的不可抗拒的真理的力量;同时,对于那些在我国首先认识到这些真理并受到过不公正待遇的人们,更加充满了深深的敬意。

现在,党中央正在进行的一系列的大刀阔斧的改革,标志着一个历史性的错误的终结。我们看到了这种改革正在向着纵深发展,我们也就极为欣喜地看到了我们祖国的无限光明的前途!